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决定和安排,中国人民银行和外汇局近年来稳步推进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序开放。目前,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合格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直接市场准入、债券准入等多种渠道投资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为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体现高水平开放的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通知》,允许同一境外机构QFII/RQFII和直接进入市场的债券进行非交易转让。资金账户可以直接转账。同时,通过上述渠道进入市场的同一海外实体只需备案一次。最近,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取消了对RQFII试点国家和地区以及QFII/RQFII的配额限制。海外机构投资者通过不同渠道投资银行间市场的政策原则上基本一致。
上述改革措施进一步提高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市场的便利性,有利于提高中国金融市场开放的广度和深度,促进人民币国际化。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继续研究和出台新的优化管理措施,实现金融市场高水平开放。
通知全文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13年第8号)的有关规定投资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通知》,现通知如下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可根据自身投资管理需要,以双向非交易方式转让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或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以下简称QFII/RQFII)债券账户中持有的银行间市场债券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投资债券账户(以下简称直接投资)。
(1)境外机构投资者应通过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境内托管银行或直接投资结算代理机构,向中央政府债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或银行间市场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提交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非交易转让申请。
非交易转让申请材料及具体操作程序以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发布的业务指引为准。
(2)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与直接投资渠道之间的债券非交易转让完成后,后续交易和基金交易所应遵循后续渠道的相关管理要求。
(3)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机构应当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非交易转让情况。
2。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托管账户中的资金和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直接投资基金账户中的资金可以在境内直接双向转移。
(1)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向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境内托管银行申请将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托管账户中的资金转入其直接投资基金账户;或者向直接投资结算代理机构申请将直接投资基金账户中的资金转入其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托管账户
(2)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与直接投资渠道之间的资金转移完成后,后续交易和资金交换应遵循后续渠道的相关管理要求。
3。境内托管银行和结算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做好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非交易转让和资金转移的相关服务、数据报送和监控工作。
境内托管银行和结算代理机构应按照《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银行间业务数据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2017〕118号)等相关规定,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划转信息
4。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分别通过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和直接投资渠道投资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只需通过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境内托管银行或直接投资结算代理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一次。
5。境外中央银行、国际金融组织和主权财富基金通过QFII/RQFII与直接投资渠道之间的非交易债券转让和境内资金转让参照本通知执行。
6。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以被管理产品的名义开户的,即为同一非法人产品
7、本通知自2019年11月15日起施行如现行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