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法外汇交易案件中,防御策略的选择必须准确和全面例如,众所周知,根据2019年的最新规定,涉案金额超过2500万元,这是特别严重案件的标准。如果金额超过这一数字,处罚将是五年,最多15年。因此,关于数额的辩论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向。如果数额可以减少到2500万以下,量刑幅度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不可忽视的是,在许多情况下,如果被告仍然自首或从犯,以及其他情况下,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构成自首的人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构成共犯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如果存在自首、从犯、轻微主观伤害、自愿退赔等情形,减轻处罚,即使辩护不成功,涉案金额不能减少到2500万元以下,也有减刑一级的可能,即刑期不到五年有期徒刑,甚至获得缓刑。
作者根据自己的办案经验,总结了非法外汇交易案件的四大防御策略。这四种防御策略也可能适用于其他类型的金融犯罪。本文重点讨论第一个关键防御策略:防御数量其余三种防御策略将继续,请注意。
起非法外汇交易案件,辩护律师的策略之一:金额
之争
检查银行流量是最高优先级
在非法外汇交易案件中,此类案件已从过去的面对面交易发展到人民币与外汇的面对面交易,这已成为主流的地下银行“连锁交易模式”
所谓外汇“敲竹杠”,主要特点是外汇交易是在国外进行的。例如,当海外华人在当地赚取美元时,他会找到当地的地下银行,并将美元存入地下银行指定的账户。地下银行将相应的人民币直接存入转换器在国内的人民币账户。由于办案机关往往无法获得境外外汇交易数据,中国地下银行的人民币账户将成为确定此类案件所涉金额的最关键证据。根据人民币支付的相关流程,办案机关可以粗略计算出境外地下银行收取的相应美元金额。地下银行境内银行账户的收款项目可视为其卖出的相应外汇金额。因此,以所涉银行账户的交易流程作为计算审计报告所涉金额的依据,是大多数外汇违法案件的特点。
但是,仅仅通过观察银行自来水的进出项目来估算所涉金额并不客观,因为所涉银行卡的进出项目可能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相关人员之间有合法的贷款和还款,以及合法的人民币收入和消费支付所产生的自来水。如果将这些数额包括在内,显然不符合证据原则,所涉数额往往会被不合理地夸大。例如,在提交人处理的一起外汇非法经营案件中,警方初步核算,涉案金额为9.6亿英镑,但在审查和起诉阶段,涉案金额降至1.4亿英镑。造成这种巨大差异的原因是审计机关错误地计算了银行总流量,只扣除了被告可以核查的合法交易。但是,从充分证据的角度来看,这种检查方法过于笼统,因为会有大量的合法收入和支出,这些收入和支出会被错误地计入涉案金额,因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无法检查或记不起。
重视提供证词的交易对手的身份和证词的内容
除了收集银行账户外,警方还将收集相关账户对应方的证人证词。这些人的身份通常分为四类:直接外汇兑换商(外汇交易商或外汇购买者)、简单的收款人或付款人、地下银行的在线人员和合法的货物交易商
第一类:交易所交易商一些所谓的外汇兑换商是中国人,他们在海外找到地下银行兑换外汇。当他们在海外赚取美元并想兑换人民币时,他们会找到地下银行(或国内外汇购买者)。他们的成绩单通常会注明交易原因、交易金额、交易汇率、交易对手的关键内容,通常是直接证据,甚至他们可以提供相关的聊天记录、查询电子邮件等。如果这种证据确凿,并确定发生了非法外汇交易,相应的金额可以包括在所涉金额中。
在这里,从转换器的角度来看,它的第一个好处是方便时间和程序,规避了一些国家的外汇管制和高税收政策,第二个好处可能是获得比合法外汇渠道更有利的汇率,节省了一些资金。然而,也有许多货币兑换商出于时间成本的考虑,愿意为货币兑换支付更高的价格。因此,仅从转换器的角度来看,他的交换行为一般不被视为一种操作行为,而是他自己资金的非法交换行为。
从地下银行的角度来看,此时他的利润并没有真正体现出来,他的利润来源的重点是能够实现双向连锁,这不仅可以以低成本收取美元,还可以以高价出售美元来获得差价。因此,这种行为确实实现了暴利,这是一种典型的非法牟利行为。
第二类:收款人或付款人除了找到货币兑换商之外,警方还有一种情况,即留下记录的人不是直接的货币兑换商,因为货币兑换商可能在海外。因此,警察能找到的证人通常是持卡人或名义上的持卡人。他们可能只是真正货币兑换商的家人或朋友,也可能只是收款人。例如,他们的家庭成员在美国赚取美元,并通过地下银行将相应的人民币转入他们的账户。他们自己不是货币兑换商,他们只是受款人,他们对货币兑换商的具体过程一无所知。他们留下的证人的证词往往只是间接证据,甚至没有什么价值。
因此,作为辩护律师,有必要注重审查和核实。被指控携带涉案金额进入银行的原因是什么?是否是贷款?这是正常合法的交易收入吗?相应的证人证词和对方证词是否与案件直接相关?它能被接受为证据吗?其他地下银行有可能委托付款等吗如果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其不是非法外汇交易,则应扣除相应金额。
第三类:地下银行上下作为非法外汇交易刑事案件的被告,他可能不是地下银行,但他可能只是一个资金介绍人。例如,从事非法外汇交易的人可能在国外收取美元,而不是通过合法的商业活动赚取美元。然后他可以把美元卖给地下银行,或者直接要求卖家(离线)把外汇卖给地下银行(在线),卖家可以赚取差价。如果这类转售人员成为被告,如果公诉人通过银行流水结合口头陈述和聊天记录综合确定固定金额,线上和线下的交易流水不能一起计算,否则会出现重复计算的问题,类似于被告在国外购买100万美元,然后卖给地下银行100万美元,涉及金额应该是100万美元,而不是一次将买卖计算到200万美元。
因此,作为辩护律师,在看到检察官起诉所涉金额时,应首先确定检察官获得所涉金额的依据和方法,以便对相关审计报告的客观性和相关性进行有效甚至突破性的质证。例如,我们应该严格区分相关交易对手是在线还是离线。如果这两类人员同时出现并记录在涉及的金额中,则应科学地提出相关的排除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