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吴汉河、谭兴晓、赵海飞、王越能共同出资非法设立燕山小额贷款服务有限公司,借高利贷,雇佣陈超、张志宏等为公司讨债。
在吴汉河等人的唆使和默许下,陈超、张志宏等人在索要高利贷的过程中通过暴力、威胁、滋扰、殴打等手段非法剥夺了受害者的人身自由。他们还实施非法拘禁、故意破坏财产、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犯罪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符合邪恶势力的犯罪性质,属于邪恶势力犯罪集团。燕山县人民法院判处犯罪集团头目吴汉河、谭兴晓、王越能、赵海飞四年零六个月至九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七万元罚款。陈超和张志宏分别被判处5年4个月和2年2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5000元罚款。
城市条形码记者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