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后发现,自2007年以来,被告公司全健以高额报酬为诱饵,诱使他人购买成本和价格相差很大的产品成为全健公司的成员,然后根据成员数量进行回扣,诱使成员继续发展他人的参与,形成金字塔等级关系,获得巨大的经济效益。被告舒于慧作为全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其他被告分别按照舒于慧的指示参与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或者作为全健公司的经销商,发展成员参与传销活动。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全健公司、被告虞书辉等12人的行为均构成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罪,情节严重。鉴于被告全健公司和被告舒于慧已经自首并认罪悔改,被告的部分非法收入已经追回并记录在案。被告全健公司和被告舒于慧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鉴于其他被告有自首或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等情况,他们将结合其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依法分别受到处罚。一些被告的亲属、NPC代表、CPPCC委员、专家学者和各界人士出席了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