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中,书面证据是胜利的关键,书面证据有效的前提是…。
刘刚(化名)于2015年3月应征m销售公司,经过面试沟通,刘刚对公司的工作环境、工作内容和工资满意,公司也决定采用刘刚。
但刘刚进入劳动合同,发现劳动合同内容有很多不合理的内容。 除了一部分《自愿放弃社会保障的声明》外,包括保密合同和违约金在内,试用期也很长,2年的合同试用期也为6个月。
刘刚在签合同后知道会赔钱,但是想顺利进公司,所以想出了“好办法”。 签合同时,签字的字发生了很大变化,把“刘刚”写成了“刘钢”。 没有注意到公司的人事。
签约进公司后,公司进行公司文化、制度等培训,刘刚也觉得公司制度特别严格,公司单方面退休、处分、罚款条款特别多,他还是用同样的方法在制度培训记录上签字。
试用期6个月过期后,经公司评估,刘刚6个月内有2次违纪行为,刘刚认为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通知解除了劳动合同。
后来刘刚刚向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控告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违法约定试用期,要求公司支付工资、赔偿金、工资差额等共计4万多元。
在仲裁过程中,公司提供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制度培训记录等,但刘刚被否定。 后来申请笔迹鉴定,确实不是“刘刚”的标志。
m公司无法提供其他证据的,劳动仲裁支持刘刚的仲裁请求。
公司不服,向当地法院上诉,最后在法官调解下,公司支付刘刚2万元赔偿,双方达成调解。
劳动关系双方立场不同,原本往往矛盾不一,绝对的正邪不能评价。
在上述案例中,从员工的角度来看,公司的合同规定和制度是对“洞”员工的裸体剥削,员工自己当然要考虑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在雇佣者看来,这就是“碰到瓷器”,员工在上班时应该遵守公司的制度规则管理,公司没有强迫员工签约,所以必须签字,这样的把戏是不是过分了呢
从仲裁和法律角度分析,上述公司的劳动合同和制度有时违反劳动法,损害劳动者的权益,对仲裁没有有效的证据支持。 相反,看看员工一方,指控是有根据的,仲裁结果是可以预料的。
实践中工人常用的四种“技术”
1、左手签名左手签名字与普通字大不相同,员工可否认自己签名,公司称他人签名,使用者也难以证明,可申请笔迹鉴定。
2、如上述错字,换成其他同音字,根据笔迹的不同予以否定是很简单的。
3 .在用橡皮擦笔签字的时候看到的,过了一会儿笔迹就会消失的这种操作,一般是故意的“碰到瓷器,要求工资的两倍的补偿”。
这种方式有一定的风险,保留了很多橡皮擦笔的化学成分,也有通过技术手段恢复的情况。 劳动争议发生后,使用者只要申请物证鉴定,仍可恢复笔迹,确定签名人的身份。 也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4 .他人签字的多人同时签合同,两人互相签名,左手签字。
在劳动争议仲裁中,没有劳动者本人签字或授权签字的文件不能作为有效证据提交。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自雇佣之日起一个月以上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
劳动者本人未签字的劳动合同,可视为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要求工资两倍的赔偿。 同样,如果公司的规章制度没有员工的签字,没有公开,法律上没有向劳动者公开的制度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