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汽车产业正迎来产业大变革时期,“外商投资法”和“征求意见稿”将为汽车行业的对外开放和招商创造更好的投资环境。 商务部研究院国际市场研究所副所长白明在接受《中国汽车报》记者采访时这样说。
11月1日颁布了司法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与以前的《外商投资法》相比,《征求意见稿》条款为了消除外商投资的不安和痛点,提出了更加细分、具体、操作性和约束力的措施。
消除外资的忧虑
最近特斯拉独资的上海工厂开始试制,成为汽车行业外商投资的典型案例。 2018年7月10日,特斯拉与上海市有关方面签署了投资协定,不到一年半就得到了这样的收获,改善经营者环境的工作是必不可少的。 随着《外商投资法》的颁布、《征求意见稿》的修订和明年1月1日的实施,有望进一步改善汽车运营商的环境。
《征求意见稿》第五章,第45条,在外商投资总则、促进投资、投资保护、投资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实用措施。
——优化环境,明确规范。 在外商投资环境方面,规范更为明确。 第三条提出,外国投资者可以依法单独或者与包括中国自然人在内的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国内投资。
——措施细分,力量大。 第十七条提出,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妨碍和限制外商投资企业进入自由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人员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障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公平竞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在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布、供应商条件的确定和资格审查、审查标准等方面,采购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 不得通过限制股票结构或者投资者国家等不合理条件,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施差别待遇和差别待遇。
——更方便,更有利。 如第十条提出,政府及有关部门拟订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文件,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采取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商商会等应当倾听的相对集中的意见,或者采用适当的方式采纳外商投资企业关于重大权利义务问题的意见 有关外商投资的规范文件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等依法立即公布,未公布者不得作为实施外商投资管理的依据。
惩罚性赔偿保护产权
关于产权和知识产权的保护,近年来汽车行业的中外合作协议有明确的协定。 前几天,在丰田和比亚迪签署的电动汽车共同开发合同中,提出了共同开发、共同利益、品牌共享的协议条款。
《征求意见稿》提出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与一般的法律补偿性赔偿制度不同,适用补偿性赔偿的是“填补原则”,也就是“损失能够得到多少补偿”,但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理解为是加倍的赔偿,更加严格。
同时,《征求意见稿》针对外部捏造的“强制转让技术”问题,在法律层面提出了规范,强有力地反击了捕捉外部风景诗的发言。 第二十五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注册登记、投资项目批准或备案、行政许可及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及其他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向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转让技术。
提高引进外资的魅力
总体来说,《征求意见稿》强调了促进汽车行业外商投资的一些特点。
一是细分和澄清了一系列外商投资的基本问题。 其中,明确规定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的机构,制定和调整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共同开展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等。
二是推动促进外商投资。 包括:外商投资企业鼓励健全国家平等适用支持企业发展各项政策的外商投资服务体系的外商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向特定行业、领域、地区投资,鼓励外商投资者以在中国国内的投资收益在中国国内扩大投资等。
三是加强外商投资保护。 为公共利益对外国投资者投资征用的具体情况应当有法律明确规定,不得依据法律以外的依据进行征用。 禁止利用行政手段强制外商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转让技术,进一步细化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已知的严格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商业秘密的有关规定。 制定外商投资规范文件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明确规定了外商投资投诉工作机制的建立及其职责、运行等。
四是规范投资管理。 明确外国投资者将投资领域限制在负面清单的审计机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注册登记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规定审查外国投资是否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股份比例、管理层等限制性要求 对港澳台投资法律适用提出了规范性意见。
修订为《外商投资法》的《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实施。
全国轿车市场信息联合会秘书长崔东树对《中国汽车报》记者说:“这不仅对汽车行业的外商投资有很大的利益,也意味着汽车行业的外商投资将迎来新的高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