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是正当防卫_ 在个案中释放正当防卫制度价值

 

 

只要是正当防卫 

 

 

◇刑法的目的是进一步体现“法律不能非法让步”的秩序理念,非法侵害行为包括实害行为和危险行为,对危险行为也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必须综合判断事件的事实和证据,综合考察事件的前因后果。 不要过分严格要求防卫行为,要防止“一刀切”“简单化”,确保正当防卫制度的适当适用。

◇人民检察院处理刑事案件,必须重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正当防卫和防卫的正当意见。 提出的意见成立,应当立即采纳或支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正当防卫制度历来是刑法学的重点问题之一,也是刑事司法实践的难点。 自1979年刑法建立正当防卫制度以来,刑法界和司法实务人员对有关正当防卫制度的重要问题仍有许多不同见解。 为了积极解决正当防卫制度适用存在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2月19日公布了第12次指导案例,公布的4个案例均为正当防卫或正当防卫案例,以正当防卫的界限和把握标准为主题进行了说明,进一步明确了正当防卫权的保护,为检察机关司法事务方案提供了指导。 笔者结合指导性事件,对检察事务实务中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正当防卫制度提出了见解。

正当防卫的界限条件

关于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刑法理论上有三个观点: (1)基本适应认为防卫行为和侵害行为必须基本适应。 (2)客观地说,防卫行为只要是阻止非法入侵所必需的,就没有超过限度。 (3)基本的适应和客观的需求,统一认为考察正当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是有效阻止侵权行为的必要性。 应综合分析研究侵权行为的强度、受保护权益的性质、防卫行为的强度。

陈某故意伤害事件表明“行为者的防卫措施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但防卫结果没有客观地造成重大损害,或者防卫结果客观地造成了重大损害,但防卫措施明显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 简单来说就是“虽然做了行为但没有结果,或者虽然做了结果但没有行为,还是正当防卫”。

在防卫过程中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严重损害”的意思

防卫过程客观地表明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造成重大损害,表明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两者之间存在内在和必然的因果关系。

1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什么? 朱凤山防卫事件表明,明显超出必要限度的认定比较复杂,这要根据侵权性质、手段、强度和危害程度、防卫行为性质、手段、强度、时机和环境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此外,明显超出必要限度意味着,根据受保护权利的性质、非法侵权的强度和紧迫度等综合评价,防卫措施缺乏必要性,防卫强度和侵权度的对比也有很大差异。

2 .“重大损害”是什么? 防卫带来的损害是对不法侵害者的重大损害,可以从质量和数量两方面来理解。 本质上,这种损害是正当防卫所不需要的,因此在受到法律否定性评价的量上,这种损害不是一般性的损害,而是重大的损害。 笔者认为朱凤山防卫事件的严重损害是非法入侵者死亡、受重伤的结果,造成轻伤和以下损伤不是严重损害。

特殊防卫有“进行中”“加害中”“其他对人命重大的暴力犯罪”的意思

1 .“进行中”是什么? 正当防卫中的“进行中”这一要件的认定是如何判断起点和终点。 判断起点有直接面对面说话和说话。 直接面对是以法律利益直接面对侵害还是危险转变为直接侵害为基准,着手参考判断未遂的基准。 判断结束点也有行为结束说和既得说这两个不同的观点。 林山田教授说:“侵害行为和攻击行为的种类很多,性质不同,侵害行为和攻击行为是否正在进行,必须根据具体的行为和客观的状况来判断。 但这一客观判断不应局限于刑法上的执行和事后概念。 因为着手执行和事后判断,着重于违法侵犯者处罚性行为阶段的问题。 侵害行为是否具有现在性,着重于防卫者利益保护的问题”。

“进行中”是海明威事件中明确表示“不能要求侵权行为加入受害者,侵权的现实危险迫在眉睫,或者已经达到未遂但没有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应该认定为进行中。” 另外还指出“违法行为多种多样,性质不同,要判断是否正在进行中,就必须具体分析具体行为和现场情况。” 判断标准不能机械地理解刑法上的着手和既往经历,也不能进行判断。 着手和既往是侵犯者处罚性行为阶段的问题,侵犯行为正在进行中,着重于防卫者的利益保护问题。”

在海明正当防卫案中还说明到“要判断侵害行为是否结束,就应该看侵害者是否实质上脱离了现场,以及是否有继续攻击的可能性。”

2 .如何解释“加害”。 海明正当防卫案表明“犯罪的故意具体内容还不确定,但对于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应该认定为刑法第20条第3项规定的“加害”。

本案在“指导意义”部分进一步阐述,“加害”认定是刑法第20条第3款的适用难点,应把握以下两点:一是暴力犯罪,对非暴力犯罪和一般暴力行为不能认定为“加害”,二是必须严重危害人的生命健康 在具体事件中,暴力行为的主观意图没有通过客观行为明确表现出来,行为者本身是有意实施的,这种行为的有意内容还不清楚,但表现出很多有意的可能性,其中现实可能导致他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况下,必须认定为“加害”

3 .外延定义了“对其他人命重大的暴力犯罪”。 侯雨秋正当防卫案认定“其他对人命的重大暴力犯罪”除了以刑法第20条第3项列举的杀人、强盗、强奸、绑架4项犯罪为参考,通过比较暴力程度、危险程度和刑法给予处罚的力量等来判断之外,还应注意把握违法行为的人身安全,即危害人命的权利、健康权、自由权和性权利 二是侵权行为暴力,必须达到犯罪程度。 不仅包括这四种具体犯罪行为,还包括以这种暴力行为为手段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行为。 第三,不法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即有可能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 他强调“违法行为是否带来了实际的伤害结果,并不一定影响特殊防卫的成立。” 因此,指导性案例对特殊防卫权的适用有一定的限制。

另外,海明威的正当防卫案中,特殊防卫不要求侵害行为和防卫行为的比例性和相容性。 在指导性案例中,刑法以进一步体现“法律不得非法让步”的秩序理念为目的,侵权行为包括实害行为和危险行为,对危险行为也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防卫人的伤情和侵害人的伤情不能简单对比。 不能要求防卫人员在暴力犯罪带来一定伤害后再实施防卫。 这不符合立即制止犯罪、不使犯罪成功的防卫需要,不正当地缩小了正当防卫的法律成立范围。

贯彻落实处理正当防卫事件的工作要求

“徒法自己是不够的”。 指导性案例的公布明确了正当防卫刑法条文的一些含义,解决了司法实践认定的难点,但是,对于案例,由于法律适用的对象问题涉及价值判断、政策考虑等宏观问题,以及非法侵害的判断、防卫限度的把握等具体问题,通过综合判断案件前因的事实和证据。 必须综合考察事件的前因后果,不要对防卫行为要求过于严格,要防止“一刀两断”“简化”,确保正当防卫制度的正确适用。 在检察实践中,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事件过程,维护公平正义,弘扬美德善行,最终实现“法、理、情”统一,努力使人民群众在所有司法事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1 .重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朱凤山防卫事件明确的,人民检察院处理刑事事件,应当重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正当防卫和防卫,提出的意见成立的,应当立即采用或支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严格适用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 陈某正当防卫案明确,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的时候,要严格实事求是、证据关系和法律适用关系。 明确的事实表明,嫌疑人的行为是正当防卫,没有刑事责任的,依照法律作出不允许逮捕的决定,保障无罪的人不会被刑事追究。 侯雨秋正当防卫方案明确,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时候,要加强事实关系、证据关系和法律适用关系。 明确的事实表明,嫌疑人的行为是正当防卫,没有刑事责任的,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保障无罪的人不会被刑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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