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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12月27日电12月27日,最高法院召开记者招待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着重解决合同争议,特别是确定合同效力问题。
发表会会场(徐立鑫摄影)
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该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罗东川表示,“外商投资法”确立了我国新型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是我国外商投资领域新的基础性法律,制定“解释”的首要目的是确保“外商投资法”在审判领域得到公正有效执行,实现党中央更开放、依法平等保护对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稳定、公平
在介绍这种司法解释时,罗东川表示,解释是党中央扩大开放,充分贯彻平等保护中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对于在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形成的投资合同,当事人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合同, 主张已注册的合同无效或无效,人民法院不支持;二是外国投资者限制负名单投资的领域规定,在人民法院进行有效审判之前,如果当事人采取必要的补正措施,投资合同可以认定为有效的第三, 即使投资合同签订时不符合负面清单的要求,如果在有效审判前负面清单的调整放宽了限制,投资合同也可以认定为有效。
从过去的审判实践来看,外商投资领域发生的纠纷中契约类纠纷十分突出,罗东川这次司法解释的重点是解决契约争议,特别是确定契约效力的问题。
该《说明》于2019年12月16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7次会议上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会议还发表了《一带一路》意见2和《新地区意见》两种司法意见,通过司法支持推动经贸发展。
据罗东川介绍,“一带一路意见二”提出了进一步完善“一带一路”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四项创新”。 一是鼓励和吸引无连接点国际商事纠纷当事人选择国际商事法庭管辖,为世界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服务;二是扩大国际商事专家委员范围,扩大“一站式”多元解决平台建设,区域外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正确引进国际调解机制加入“一站式”平台三是完善跨境破产协调机制,探索主要破产程序和主要利益中心制度适用,依法保护债权人和投资者权益四是鼓励建立区域双边、多边解决争端合作机制 在香港建立区域法律服务和纠纷解决中心,建立国际商事纠纷联合仲裁、联合仲裁机制,支持增加香港特别行政区专家委员等。 同时,推进国际商事法庭判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不断扩大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影响力、公信力和吸引力,使我国成为“一带”国际商事纠纷的重要解决之地。
会议发表的《新区域意见》共四部分十八条,明确了人民法院服务保障新区域建设的各项工作和具体要求。 其中包括“三个创新点”,推进新地区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的完善。 一是加强新区域国际商事审判组织建设,创新国际商事审判运作机制。 二是支持注册的海外仲裁机构在新区域开展仲裁工作,支持上海建设成为亚太仲裁中心;三是着力推进新区域仲裁制度创新,积极推进仲裁、仲裁和诉讼相关的多元化解决机制,便利高标准贸易和投资自由化 (孟植良赖朝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