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协议规定_ 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规范行政协议案件审理 推进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

政府协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10日发布《行政协商案件若干问题审判规定》,明确规范了这种诉讼。 该司法解释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行政协议的合法权益,推进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优化法治化经营者环境,提高政府行政管理能力。

针对行政协议,中共中央、国务院强调“财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财产权意见”要“完善维护政府信任机制”“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履行社会和行政对象的政策承诺,吸引外资、 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认真履行投资主体和法律签订的各种合同,不得以政府的交替、领导人的交替等理由破坏合同。 违约侵犯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缔结的协议。 这是一项特殊的行政管理活动,具有行政管理活动的“行政性”的一般属性和“协议性”的特殊属性。 行政诉讼法规定,政府的专利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属于行政协议的范围。

司法解释列举了上述两种协商以外的类型。 主要是包括矿业权转让协议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转让协议在内的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宅租赁、买卖等协议、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协议等。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黄永维表示,通过协商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审理,有效解决过去一段时间国有自然资源领域政府不交易、不监督、借权等混乱现象,强力保护国有资产等国家利益的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租赁、买卖等协商, 通过审理有力保障城市低收入群体“家居”合法权益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协议,有利于保障社会资本方参与公私合作的积极性和安心感,创造公平竞争环境,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解释根据当事人的不同诉讼,规定按照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中的地位,被告有法定职权,履行法定程序,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对行政协议的缔结、履行、变更、解除等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原告主张取消、解除行政协议的,对于行政协议的取消、解除的事由,因负有举证责任的行政协议是否被履行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协议诉讼“民告官”的定位,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行政协议的签订、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纠纷,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原告的形式,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协议案件后,被告对该协议的缔结、履行、变更、中止等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允许。 行政机关认为行政相对不依法、不履行行政协议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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