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月2日电力最高人民法院2日发表的《执行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表明《意见》严格禁止超标审查和散视,在财产价格变更的一环中严格适用最大化双方利益、限制失信名单和消费的措施。
资料图:最高人民法院。 中新社记者李慧思摄
最高人民法院2日就“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业务中进一步加强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业务的意见”和典型案例举行了记者招待会。 孟祥在会上介绍了两种“意见”的基本情况。
其中,“善意文明执行意见”分为六大部分,共22条。 孟祥重点介绍了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严格禁止超标检查和检查。 对于实践中某法院存在的超标审查和混乱审查问题,首先在“意见”中,采取有效措施,坚决纠正实践中发生的超标审查、混乱审查现象,人们反映问题途径,对有关线索实行“案件双重调查”,对不规范行为依法 其次,在规定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的存款时,必须明确具体金额,不能影响冻结以外的资金流动和账户的使用。 《意见》还规定,在冻结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下,必须计算以债权额为限度冻结的股份数。 在计算中,以冻结前的交易日的收盘价为基准,一般以20%以下的幅度确定每股的价值,严格禁止超过基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冻结。 目前为止,对于超标的检查和冻结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立场坚定,态度也很坚定。 下一阶段,最高人民法院将加强对这一问题的监督和完善。
二是在财产价格变化阶段使双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首先,根据现有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或追加了出售手续的适用。 其次,在网络拍卖中,更多的市场主体参与竞争,避免财产流通。 实践中,一个个别法院在拍卖房地产时,认为出人头地的难度很大,公示信息中明确写道“不担任出人头地”,明确禁止竞争者害怕竞争,财产不仅在无人竞争中流向拍卖,还显着损害司法拍卖的公信力。
三是严格适用失信清单和限制消费措施。 首先,“意见”要求人民法院严格按照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明确不采取惩戒措施的情况。 其次,据《意见》报道,各地法院根据事件实际情况,对决定采取惩戒措施的被执行人,在宽限期内积极履行有效法律文书的确定义务的,规定不采取惩戒措施的,再次采用。 最后,《意见》规定了解除或暂时解除几种消费限制措施的情况。
孟祥说,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意见》时应注意一些问题。
一是要进一步加强善意文明落实的主导性和责任感,充分认识到善意文明落实严格规范人民法院公正文明落实水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促进商业环境改善,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在落实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本《意见》执行
二是充分认识到,目前被执行人回避执行和避免执行仍然是执行工作的主要矛盾和问题。 强调强制工作,不断提高执行力,避免执行,严厉打击执行,反抗执行的行为,仍然是执行工作的主线。 各级法院应按照规定的工作安排,不断长期工作,进一步加强“基本解决执行困难”工作成果,进一步健全解决执行困难长期机制,努力朝着党中央提出的“切实解决执行困难”目标前进。
第三,各级法院领导干部和执行董事要正确把握善意文明执行的精神实质。 善意文明的执行是在依法执行的基础上,对执行提出的更严格、更规范、更公正的要求。 要认识到加强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既不是削弱执行力,也不是放松工作标准,降低工作要求。 必须坚决根除以“善意文明的执行”为借口的消极执行、推迟执行、选择性执行,切实防止执行人转移财产、回避执行,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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