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表了《关于适用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的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说明》。
“说明”表明,建筑师实施资格考试,通过建筑师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组织作弊的,应该认定“情节严重”。 根据刑法规定,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代他人或代他人接受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应当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项的规定,以替代考试罪被判有罪。
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免除刑事处罚的情节明显轻微、危害少的,不是犯罪论。 2、以犯罪处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布禁止职业。
3、组织作弊,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和其他援助,违法销售问题和答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非法获取考试问题、答案,组织考试舞弊或非法销售,提供问题、解答,组织国家秘密罪和考试舞弊罪或非法销售,提供问题、解答罪数罪并处罚。
五、自九月四日起施行。
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9)》正式实施。
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组织舞弊的,三年以下执行有期徒刑或者拘留,并处或者实行罚金的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他人为实施前项罪行提供非法器材或其他援助的,依照前项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将第一项规定的考试问题、解答非法出售或提供给他人的,按照第一项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项规定的考试的,并处拘留役、管制、罚款,或者单独处罚。
最近,各省暴露了许多不正当行为
8月29日,贵州省揭露了42名二次考试违规行为,24名该科目成绩无效的8月8日,湖北省揭露了699名二次考试舞弊,374名此次全科目成绩无效的7月3日,湖南省揭露了307名二次考试违规行为,302名该科目无效…… ...
参加组织考试作弊是犯罪行为,这种司法解释已经实施! 一建成考试,立刻再次向很多考生提示,考试没有捷径,不要有运气,以身作则。
考试作弊犯罪的典型案例
1、王学军、翁非法获取国家秘密,非法销售,可以提供问题、答案
非法获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问题、解答,然后非法销售给别人,提供问题、解答,必须数罪处罚
(一)基本事件;
被告人王学军系某大学教授,从2004年开始接受一级建设师资格考试的命题。 2017年7月,翁得到王学军参加命题方便,未出题的市政专业问题、答案,在训练机构讲义使用,约定46分钟。
月8日至16日,王学军利用参加命题的便利性,通过在命题现场阅读打字员的电脑市政等专业答案,记住关键词和知识点等,在休息时间结合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出题经验,整理成携带获得的市政等专业答案内容的笔记本电脑,作为教材使用电脑 翁是王学军的住所,可以对带来的教材进行勾号、标记、补充。 此后,王学军可从翁失得120万元。
翁非法获取信息后,联系被告人许智勇、杨伟全、刘伟,采用封闭班级培训手段,采用通过麦克风未见的授课方式,培训市政等专业考生,协议每名学生征收数万元以上的高额费用。 被告人翁学荣参加训练活动,可为翁收取报酬。
2017年9月,参加研修的被告人王辉意识到这个班上讲的内容可能是考题、答案,以照片形式通过微信向被告人分发洪奕轩。 洪奕轩将此资料分发给被告人洪浩征收0.6万元,洪浩以1万元出售给被告人刘阳,刘阳阳分配购买费用,供被告人江莉等人出售,获利1450元。 在上述流程中,上下线保密,不得外泄。 江莉等人以1200元的价格把这些加工资料卖给他人,主张“考试前绝密”“但不退款”。 经有关部门认定,上述内容与考试真题高度一致。
(二)审判结果;
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学军作为命题小组的成员,受到被告人翁本能的意向,非法获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问题、解答,对翁在对外训练中可以利用。 被告人王学军、翁非法获得国家秘密罪和非法贩卖,提供问题、解答罪,计罪处罚,决定对王学军执行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150万元,决定对翁执行徒刑5年3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120万元。 被告人翁学荣、许智勇等8人构成非法贩卖、问题、解答罪,综合考虑事件情况,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至8个月,处以罚款,依法缓刑被告人刘伟、王辉、洪奕轩、洪浩、刘阳阳、江莉。 同时,被告人王学军、翁其能、许智勇、杨伟依法宣布职业禁令,被告人刘伟、刘阳阳、江莉依法宣布禁令。 这项判决已经产生了法律效力。
2、侯庆亮、虎凯代替试验方案
代别人又让别人代替自己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构成替代考试的罪行
(一)基本事件;
2015年10月,虎凯被告通过他人与侯庆亮被告联系,并代表他参加了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 2015年12月26日上午侯庆亮代替虎凯参加上述考试中的管理类联合考试综合能力科目时,被测验者当场被发现。 虎凯亲自向公安机关投稿,实实在在地供述了犯罪事实。
(二)审判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定被告人虎凯代替被告人侯庆亮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两名被告的行为成为替代考试罪。 侯庆亮有坦白自己罪行的轻佻,虎凯有自首的轻佻,给予了轻罚。 综合考虑事件具体情况,判处被告人侯庆亮拘留代替考试罪一个月、罚款人民币一万元的被告人虎凯拘留一个月,处罚款人民币八千元。 这项判决已经产生了法律效力。
3、李志刚非法出售答案
非法销售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答案构成非法销售答案罪
(一)基本事件;
被告人李志刚向考生出售作弊手段,在网上购买了2016年医生资格考试的回答。 李志刚与考生彭某协商,彭某利用作弊方式通过考试后,答应彭某支付其4万元报酬,先领取0.4万元。 2016年9月24日10点左右,李志获得网上购买的考试回答后,通过广播向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彭某发送考试回答,通过手机微信向20名有购买意向的考生发送考试回答,当场被逮捕。 相比之下,李志刚为考生作弊提供的考试正确率分别为75%和71.9%。
(二)审判结果;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判定,被告人李志刚为实施考试舞弊行为,非法销售工作医师资格考试答复,是通过非法销售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答复,构成非法销售答复罪。 综合考虑事件情况和自白、退回赃物等情况,以非法贩卖罪判处被告人李志刚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这项判决已经产生了法律效力。
通用案例网站的链接:
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181082.html
《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考试舞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于2019年4月8日在最高人民法院法院法院委员会第1765次会议、2019年6月28日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3次检察委员会第20次会议上通过并公布,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2日
法释〔2019〕13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若干问题解读
2019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5次会议,2019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第13次检察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从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就处理此类刑事案件的法律中的若干问题进行说明,以依法惩治组织考试作弊,提供问题、解答、替代考试等犯罪,维护考试的公平和秩序
第一条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规定的考试。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下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二)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取考试;
(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鉴定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设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其他依法由中央或地方主管部门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前项规定的考试相关的特殊类型的招生、特殊技能考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第二条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组织舞弊,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取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
(二)延期、取消考试或启用预备问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
(四)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
(五)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
(六)组织30多人作弊的;
(七)提供非法器材50件以上的;
(八)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
(九)其他情节严重的。
第三条设计避开或突破考场以防止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取得、记录、传达、接受、保存考题、解答等功能的程序、工具和作弊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作弊器材”。
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非法器材”的,根据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试验主管部门发出的报告,按照与其他证据相结合认定的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盗照专用器材、伪基站等器材的规定进行认定。
第四条组织考试作弊,考试开始前调查,非法得到考试题目和答案,或者有严重扰乱考试秩序的情况,应当认定组织考试作弊结束。
第五条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销售或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问题、解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销售或提供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取考试问题、答案的;
(二)延期、取消考试或启用预备问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非法出售、提供问题、答案的;
(四)多次违法销售,提供问题、答案的;
(五)非法销售30多人,提供问题、答案的;
(六)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
第六条为了实施考试作弊行为,不得非法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问题、解答,问题不完整或者解答与标准解答不完全一致的,不得非法销售或者提供问题、解答罪的认定。
第七条代替他人或者代替他人接受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应当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项的规定,以替代考试罪被定罪。
行为人犯罪情况轻微,确实有悔恨的表现,综合考虑行为人的替代考试情况和考试类型等因素,判断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布缓刑的犯罪情节轻微的,不起诉或可以免除刑事处罚的情节明显轻微,危害少的不是犯罪论
第八条公司实施组织考试作弊、非法销售、问题、解答等行为,按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定罪标准,追究组织者、企划者、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第九条以盗窃、探测、收购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试题、答案的方式非法获得、组织考试舞弊、组织考试舞弊、提供考试题、答案,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和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非法获得国家秘密罪、组织或非法出售考试舞弊、考试题、答案
第十条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考试,为组织不正当行为,组织他人的不正当行为提供不正当器材和其他援助,或者非法销售提供考试问题解答,非法获得国家秘密的罪行,非法使用非法生产窃听防范专用器材的罪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罪行,打乱无线通信管理秩序的罪行构成
第十一条设立考试作弊的网站、通讯组,或者发布考试作弊的相关信息,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的一项规定,不得以利用信息网络的罪名被定罪的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销售、问题、解答罪、国家
第十二条本解释规定的犯罪受到处罚,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被判处可依法宣布职业禁止的管制,被判缓期执行的,可依法宣布禁止。
第十三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危害程度、违法所得及被告人前科情况、认罪态度等,依法罚款。
第十四条本解释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