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主要实践内容_ 最高法:在证据问题上,人民法院既不能大包大揽,也不能放任不管

法院主要实践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星期四)上午10点30分在最高人民法院全体媒体报道发表厅召开发表会,发表《关于最高人民法院修改的决定》。 中国的网络实况录音,以下是实况录音。

江必新:

早上好,我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进行报告。

一、修改《民事证据规定》的背景和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一些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于2002年4月1日实施,至今近18年,在审判实践中应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积累了非常丰富的经验。 在此期间,经历了2007、2012、2017年民事诉讼法的三次修改和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适用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的颁布,社会生活、法律制度和民事诉讼实践发生了很大变化。 特别是党的第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上通过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些重大问题的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提出了新的高要求。 基于切实贯彻中央决策精神,进一步贯彻民事诉讼法规定,应民事诉讼实践需要,贯彻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的《证据诉讼原则,完善民事诉讼证明规则》要求和我院《改正后民事诉讼法实施小组》的安排,我们于2015年开始修改《民事证据规定》。 经过4年,在寻求广泛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完成了《民事证据规定》的修改,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上进行了讨论。

修改《民事证据规定》,是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审判规则的重要措施。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审判规则,是党的第十八届四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决策》中提出的严格司法关键环节,是促进公正司法和提高司法信任的重要内容。 通过修改《民事证据规定》,完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可以更好地促进民事诉讼证据采信的准确性和规范化,有助于实现司法审判工作“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案件结果符合实体公正,案件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目标。

修改《民事证据规定》是贯彻《民事诉讼法》,推进民事审判程序规范化的重要内容。 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全面修改《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是修改的重要内容。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民事诉讼法解释》,原则上说明了《民事诉讼法》相关证据内容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 《修改决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根据审判实践的需要,修改、完善、补充原《民事证据规定》的内容。 通过修改《民事证据规定》,更好地执行《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更好地促进民事诉讼证据调查、审查、采信、民事诉讼程序操作的规范化。

修改《民事证据规定》,是满足新时期人民群众司法需要,人民法院审判实践的重要措施。 证据是民事诉讼的实体内容,与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保护和人民法院审判结果的客观公正密切相关。 修改《民事证据规定》可以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和相关程序规则,更好地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开,统一审判尺度,提高司法公司的信任度。

二、《修订决定》的主要内容

《修订决定》为115条,《修订决定》新颁布的《民事证据规定》为100条。 修改后的《民事证据规定》中保留了原《民事证据规定》的条文未修改的11条,对原《民事证据规定》的条文修改后的41条,新增了47条条文。 主要内容包括:

(一)完善“书证提交命令”制度,拓宽当事人收集证据的途径

民事审判活动旨在揭示案件事实,尽量发现真实事实,但当事人收集证据的能力不足,途径有限,是长期制约该目标实现的重要原因。 特别是环境侵害等特殊类型的诉讼,当事人收集证据的途径不足往往会导致败诉的结果,严重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保障和实体公正的实现。 因此,2015年《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12条原则上规定了《举证命令》,《修改决定》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了《举证命令》的申请条件、审查程序、举证义务范围以及不遵守《举证命令》的结果,完善了《举证命令》制度。 另外,通过《修订决定》第113项“关于书证的规定适用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规定,将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纳入“书证提交命令”的适用范围,扩展到当事人收集证据的途径。 为查明事件事实和促进审判结果的客观公正,具有积极的推进作用。

(二)修改和完善当事人的自认规则,更好地平衡当事人的处分权行使和人民法院发现真实需要

自认是当事人在行使处分权的基础上实施的诉讼行为,具有免除对方举证责任的效力。 原《民事证据规定》第8条规定了当事人的自认规则,统一了法律适用尺度,对指导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但经过十多年审判实践的验证,原规定仍有不完善之处。 因此,《修订决定》在第四至第十项中修改、补充和完善了原《民事证据规定》的内容。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于诉讼代理人的承认,不考虑诉讼代理人是否获得了特别的授权,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承认被视为当事人本人的承认;二是适当放宽当事人取消承认的条件,对当事人因压力或重大误解造成的承认 同时,“修改决定”规定共同诉讼人的自认、有条件自认和限制自认。

(三)完善当事人、证人结果和鉴定人承诺制度以及当事人、证人虚假陈述和鉴定人虚假鉴定的制裁措施,推进民事诉讼诚信原则的落实

诚信原则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要内容,对规范民事诉讼主体行为,维护民事诉讼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修订决定》以《民事诉讼法》精神为基础,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完善当事人接受质询时的具体结合方式和证人作证时的具体结合方式、内容,增加鉴定人签署承诺书的规定,加强其内心的制约,另一方面,当事人、证人故意作虚假陈述, 对鉴定人故意进行虚假鉴定的行为,为了促进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执行,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4)补充、完善电子数据范围的规定,明确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规则

电子数据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增加的新证据形式。 2015年《民事诉讼法解释》原则上概括规定了电子数据的含义。 为了解决审判实践中的操作性问题,《修订决定》在第15项中对电子数据范围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在第16项、第25项中规定当事人提供收集保全电子数据的要求,在第105项、第106项中规定了电子数据审查判断规则,完善了电子数据证据规则体系。 对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具有积极意义。

三、贯彻落实《修订决定》应注意的问题

“修订决定”对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促进民事证据采信规范化,提高司法公司信任度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正确把握人民法院依据职权调查证据、尊重当事人处分权行使、执行当事人举证责任之间的关系。 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一直以加强当事人的主体地位为主线。 民事诉讼中,加强当事人举证责任,削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职权,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识。 但是,加强当事人的主体地位,不一定人民法院什么也没有做。 在证据问题上,人民法院有很大的包,也不能放任不管。 对于国家利益、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有关身份关系的事实以及当事人非法勾结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即使当事人对事实没有异议,人民法院也不能受到当事人自认的限制,应充分发挥职权调查搜集证据的功能和作用。 对于“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6条第1款以外的事实,原则上不能通过职权调查收集证据。 同时,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加强解释权的行使,加强对当事人举证指导,使当事人能够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行使举证权利。

(二)正确把握电子数据规则的应用,认真探讨大数据、云计算、分块链等新技术对证据调查、认证和采信的影响。 近年来,随着信息化的发展,人们的行为方式逐渐从“在线”变为“在线”,诉讼中的证据越来越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出现。 特别是大数据、云计算、块链等新技术的迅速发展,为民事证据规则的适用提供了新的视野,带来了新的挑战。 各级人民法院要关注新信息技术对民事审判工作的影响,加强电子数据规则适用研究,积极探索利用区块链技术提高查清案件事实准确度的方式、方法,以新技术进步为契机不断提高民事审判能力和水平。 同时,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积极解释,提高推广法律的宣传力度,正确应用新的证据形式和证明方法完成举证,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和人民法院审判资源,提高查明事件事实的客观度和公正度。

(3)要正确把握“修改决定”的适用和“民事诉讼法解释”、与原“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相关问题。 《修改决定》在全面修改《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同时,根据2012年《民事诉讼法》和2015年《民事诉讼法解释》的规定,增加了新的制度和规则。 对于“民事诉讼法解释”吸收的原“民事证据规定”的内容,也调整了“修改决定”。 因此,在贯彻落实中,必须注意“修改决定”与现有司法解释的区别,分析变化的原因和内在逻辑,正确理解并正确适用。 《修订决定》在《民事诉讼法解释》中规定的内容原则上没有规定,适用时应注意将《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解释》的内容结合起来。 对于“修改决定”实施后未审查的事件,原则上应该适用“修改决定”的审查完毕的案件,不能以“修改决定”的内容为依据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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