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记者招待会,介绍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典型案例的主要内容。
在实践中,出现了打击报复证人的现象,损害了证人的人身、财产权利,也严重影响了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现场发表说“吴振永申请了刑事被害人的司法救助案”。
2011年,刑事被告张尚芝因挑衅罪被北京市顺义区法院判处11个月徒刑。 在此事件中,吴振永是张尚芝犯罪事实的证人之一。 张尚芝对吴振永不满作证,殴打受轻伤。
北京市顺义区法院认为,张尚芝犯有报复证人罪,判处1年10个月徒刑的张尚芝赔偿民事诉讼原告吴振永各项经济损失43793.38元。
判决生效后,吴振永向法院申请执行,张尚芝仍在服刑。
经调查,张尚芝名义上没有存款,没有房地产信息,唯一的卡车达到了废车条件。 经过张尚芝监狱调查,张尚芝被监禁后患脑血栓,生活不能自立。
张尚芝出狱后,报废其名义的卡车,将部分报废金5000元交给顺义区法院,剩馀金1000元作为生活费,表示财产已经可以履行。
法院表示,案件其馀执行目标为38793.38元,案件已不具备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条件。 吴振永76岁,无劳动力、无工作岗位、无经济来源、生活陷入困境,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国家司法救济活动的意见》,决定给吴振永国家司法救济金38793元。
此案是北京市高院联合北京市顺义区法院救助的案件,有效缓解了基层法院救助资金不足,体现了司法救助的即时性。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孟亚旭
编辑/张丽
校对/葛冬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