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6年11月,人民银行一家中心分行在热线电话上投诉,由于身份证丢失,尚未重新发行。 申诉人将本人户籍本、护照带到中国人民银行招聘中心的某省分行查询其招聘报告。 但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某省的分行职员必须向投诉人提供本人身份证,才能进行信用报告的查询。
收到投诉后,人民银行某中心分行立即耐心向投诉人解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户籍本、护照不是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有效身份证明,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必须出示身份证明。 首先,由于户口簿上没有照片,招募中心的工作人员很难用户口簿识别搜索人的身份,不能确定搜索人是否是信息主体本人,另一方面,根据有关法律的要求,申诉人已经满16岁,取得了身份证明,必须出示身份证明。 其次,护照上有照片,护照是中国公民进出境、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明,不能作为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有效身份证明。 同时,各商业银行向征收中心提交信用信息时,不是通过护照号码,而是通过身份证号码来识别身份,因此即使查询护照号码也得不到完整的个人信用报告书。
基于以上两点,人民银行某中心分行建议申诉人补充身份证后再去征收中心或访问中国人民银行征收中心官方网站查阅信用报告。 经过人民银行耐心的说明,申诉人接受人民银行的建议,补充身份证后查询招聘报告。
法律分析:满16岁的中国公民须申请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是中华人民进出境、在外国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书法》第二条规定:“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年满十六岁的中国公民,应当按照本法的规定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 (1)变更常住户口登记项目;(2)服兵役登记;(3)婚姻登记,收养登记;(4)申请出境手续;(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居民身份证的其他情形。 根据本法规定,未取得居民身份证的公民,从事前款规定的有关活动,可以采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证明身份证。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关查询自己的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征收服务中心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用报告书本人查询规程》第三条规定:“个人提交查询本人信用报告书的申请时,应填写“个人信用报告书本人查询申请书”(以下简称查询申请书),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供检查,留下身份证复印件备查。 申请人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的,征管部门或征管服务中心不予受理”
个案提示:将查询招募报告的要求纳入相关条例
对于金融消费者不满意提出的问题,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应熟悉工作法律法规要求,合理解答,同时应从金融消费者的角度分析利害关系,安抚感情。
修订了《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用报告书本人查询规程》,提议加入《16岁以上中国公民查询本人信用报告书时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明》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