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行_ 官宣来了!郑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12月1日起实施

象新闻河南交通广播记者佑龙

2019年9月26日,郑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第三十五届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公布。 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行

郑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容量与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全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投入、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是法律法规中被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1)厨房垃圾是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有机类生活垃圾,包括固体食物、蛋壳、瓜果皮核、茶渣等厨房垃圾和农业贸易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废弃的蔬菜垃圾等

(二)可循环利用物是指适于循环利用和资源化的废弃物,包括玻璃、纸类、塑料、金属、粗大垃圾和废弃物等

(3)有害垃圾是指直接或潜在危害人体健康或自然环境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电池、废荧光灯、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膜及废印相纸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前三项以外的生活垃圾,包括灰土陶瓷、废弃生理用卫生巾、一次性纸尿布、卫生巾等难以回收利用的废弃物。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国民参与、城乡统筹、系统推进和土地管理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制定国土空间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建设生活垃圾运输设施、处置设施为重要内容,将建设所需资金和土地按规定纳入市、区年度投资规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规划。

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机制,统一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和资源化利用等重要事项。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投入、分类运及相关分类收集等日常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

第七条市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部门敦促物业服务企业按责任分工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市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监督指导有害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管理。

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中可回收物的回收管理。

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推进、监督、指导市政府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关工作区域的生活垃圾分类。

自然资源与规划、教育、卫生健康、发展与改革、财政、交通运输、文化广电与旅游等相关部门,按责任分工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行

第二章分类投入

第八条生活垃圾发生机构、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入的责任主体,必须履行减少生活垃圾产生、生活垃圾分类投入等义务。

国家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公共机构应当在垃圾分类工作中发挥典型的领导作用。

第九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和生态环境管理等部门一起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市城管理部门应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南,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标识、投入规则等内容,提供多种形式便利的查询服务。

第十条生活垃圾发生单位和个人投入生活垃圾的,应当满足规定的投入时间、场所、方式等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1)厨房垃圾除去水分后,投入厨房垃圾收集容器

(2)将可回收物投入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卖给再生资源回收业者

(3)将有害垃圾投入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投入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第十一条生活垃圾分类投入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公示

一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管理区域,本单位负责人

(二)实施物业管理的居住区、不实施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社区居委会负责人

(三)负责机场、车站、旅客站、地铁站、公共汽车站、体育场馆、文化场馆、公园、旅游景点、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管理机构或经营者

(四)在酒店、酒店、商场、贸易市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部门负责

(五)建设工程施工区域,施工单位为负责人。

前项没有明确管理责任人的,按照所在地由事务所(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管理责任人。

第十二条生活垃圾分类投入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入日常管理制度;

(二)安装容器整齐、整洁、定期维护;

(三)制止诱导机构和个人分别投入生活垃圾,不按要求投入的行为

(4)将分类投入的生活垃圾交给符合规定的收集运输机构

(五)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管理总帐,按规定及时提交相关数据

(6)对废家具、废电器等粗大垃圾,管理责任人应当确定堆积场所,设置标志、围栏等设施。

第十三条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一)包括居住区、住宅区、公寓区、别墅区等生活住宅区,应设置厨房、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种容器

(二)部门区域包括机构、企业、社会团体、办公楼等场所,有集中供餐的场所,设置厨房、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种容器不集中供餐的,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三种容器

(三)公共区域包括城市道路、机场、车站、广场、商场、公园、体育馆等公共场所,设有可回收物品和其他垃圾两种容器。

新型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必须按标准同时配置生活垃圾本地处理设施已经建成的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生活垃圾产生量达到一定规模的,必须按标准配置生活垃圾本地处理设施。

市城管理部门应制定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规范,使用统一标准的颜色和标志向社会公布。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行

第三章对收集、运输和处置进行分类

第十四条生活垃圾应当分别收集、运输和处置,禁止垃圾分类投入后的混合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十五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与有关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的具体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厨房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机关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许可。

第十七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相应的分类收集、运输设备;

(二)箱体密闭,标志明显,使用新能源为中心的专业运输工具,安装车载卫星定位系统,保持功能健全、外观清洁

(三)不得按照规定的时间、频率、路线等要求分别收集、运输生活垃圾,沿途丢弃、丢弃生活垃圾,洒污水

(四)设立台帐,记录生活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每月向区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五)市城市管理部门制定的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工作的时间和路线,避免噪音混乱,错误地与其他社会车辆运行。

第十九条生活垃圾处理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配置处置设施及管理、操作员;

(二)制作总帐,记录每日生活垃圾的运输机构、种类、数量,按规定提交数据、报告书等

(三)配备污染物管理设施,保持其正常运行,处理废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污染周边环境

(四)按规定建立在线监测系统,将数据传送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

(五)国家和省关于分类处置生活垃圾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理生活垃圾

(1)厨房垃圾必须通过生物处理技术或其他无害化方式处理后利用

(2)可回收物必须进行再生资源的利用处置

(三)有害垃圾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置

(四)其他垃圾采取焚烧、卫生填埋等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一条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机制。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应根据城市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方案,制定本机构的应急方案。

  

第四章促进和保障

第二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广泛动员,开展多种宣传教育活动,引导整个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

新闻媒体要宣传生活垃圾的分类知识,刊登、展示生活垃圾的分类和公益广告,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十三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基础社会管理,召开区城市管理、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公安派出所等部门和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等共同参加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联席会议。

社区居委会应当宣传、引导和监督减少生活垃圾来源和分类投入。 提倡社区居委会将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纳入社区居民条约。

第二十四条市容环卫、再生资源、酒店、饮食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行业生活垃圾源减量和分类宣传、培训、技术指导和实施评价,引导会员机构参与生活垃圾源减量和分类工作。

物业管理协会应将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要求纳入物业服务企业评估内容,作为评估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优质住宅小区的主要标准。

第二十五条鼓励社会公益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宣传、引导、示范生活垃圾分类投入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教育部门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幼儿园、中小学的教育内容,组织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实践等活动,培养学生将生活垃圾分类投入的良好习惯。

第二十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综合评价制度,纳入机构绩效管理和作风建设综合评价。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监督检查制度,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情况和检查结果。

第二十八条文明城市、文明社区、文明单位、文明校园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和卫生建设活动,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情况纳入评选内容。

第二十九条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可以申请设立公益性岗位,从事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培训和指导监督等工作。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向社会招募生活垃圾分类监督员,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监督。

生活垃圾分类投入管理责任人可以聘请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指导生活垃圾分类投入。

第三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生活垃圾源的减量、全过程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 鼓励采用科技手段,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投入、收集、运输、处置和管理运行的智能水平。

第三十一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全市建立统一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与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的资源回收信息系统、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系统建立联系。

第三十二条建立生活垃圾来源减量和分类的奖励和诱导机制,鼓励成绩突出的公司、个人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

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可报市、区城市管理部门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由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生活垃圾分类要求投入生活垃圾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纠正的,处公司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个人5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入设施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限期下令修改,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规定时间、路线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纠正,罚款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第三十七条城市管理部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员工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构成依法处分罪行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东新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适用本方法。

县(市)、上街区范围内的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作业,参照本方法实施。

第三十九条本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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