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征求意见方案)》,目前正在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到2020年1月25日。 《意见稿》规定,金融机构不得采取催债、违反法律法规、违反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方式,不得损害金融消费者或者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照片是从中央银行的网站上拍的
《意见稿》共七章,第69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立法依据、适用范围及基本原则。 第二章金融机构行为守则,主要从两个层面展开
一是从金融机构消保顶层设计、组织结构、内部控制制度、全过程管理等体制机制建设方面进行规范
二是结合金融消费者8项权利,对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提出要求,追加完善保障金融消费者尊重权、市场营销宣传等内容。
第三章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从消费者金融信息全生命周期保护的角度出发,全面优化了信息收集、披露、使用管理、记忆、保密、删除、订正、跨境传输、外包服务管理等,进一步加强了信息认知权和信息自主选择。
第四章金融消费纠纷解决,结合当前金融消费纠纷解决中存在的方针、方针及过程问题,明确纠纷解决原则、主体责任,规范受诉渠道、处理通告等务实内容,规范投诉协调机制
第五章监督和管理机构主要根据人民银行新的“三定”方案的内容,对制度制定、协调机构、监督执法合作等进行明确,总体规定金融教育、一般惠金融、监督检查、投诉、评价等工作,进一步完善监督措施的第六章法律责任,在惩罚规定的设置方面分类规定消防法责任、规章责任、经营干部责任和人民银行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参照主要适用的机构类型、规则解释、生效、废除等进行说明。
中新经客户在《意见稿》中明确指出:金融机构应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全程监管机制,确保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设计开发、营销定位、售后服务等各业务环节有效执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活动的规定和要求
《意见稿》提出,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金融产品和服务时的财产安全,不得非法挪用和占用金融消费者的资金和其他金融资产。
《意见稿》规定,金融机构应尊重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真正意愿,不得擅自代理金融消费者的业务,不得擅自修改金融消费者的业务指令,不得强制销售其他产品和服务。
《意见稿》提出,金融机构不得利用技术手段、优势地位,强制金融消费者接受金融产品和服务,接受、排除或限制金融消费者同行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另外,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过程中,不得以附加限制条件的方式要求金融消费者购买、使用合同中没有明确要求的产品和服务。
《意见稿》界定了“红线”,金融机构在进行市场营销活动时,利用金融管理部门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审查和报案手续,夸大宣传虚假、欺诈、隐瞒或误解的业绩和产品收益等。 金融消费者误以为金融管理部门保证了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非保本投资型金融产品的营销宣传内容使金融消费者误信了保证本本安全、保证利益的行为。
《意见稿》提出,金融机构要收集、使用消费者金融信息,必须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金融消费者明确同意。 金融机构不得收集与业务无关的消费者金融信息,不得以非法方式收集信息,不得强制收集消费者金融信息。
《意见稿》规定,金融机构不得采取催债、违反法律法规、违反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方式,不得损害金融消费者或者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中新经纬AP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