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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周六发布库存变动利率贷款价格标准转换细则,借款人可与银行协商将价格标准转换为贷款市场估计利率( LPR ),借款人只有一次选择权,转换后不能再次转换。 为了实行房地产管制的要求,库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换时的利率水平必须是一定的。
中央银行公告称,自今年8月改革LPR机制以来,目前已有近90%的新贷款参考了LPR价格,但库存变动利率贷款以贷款基准利率价格为基准,无法及时反映市场利率的变化,不利于保护贷款双方的权益。 本次发布细则将进一步深化LPR改革,推动库存变动利息贷款价格标准的稳定转变。
中央银行根据公告,从2020年3月1日开始,金融机构与库存变动利息贷款客户就价格标准转换条款进行协商,除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外,正数值由贷款双方协商确定,转换工作原则上应在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 正数(正值为负值)在合同的剩馀时间段内保持不变或转换为恒定利率。 在最后重新定价周期时的库存变动利率贷款是不可转换的。
“其中,为了贯彻房地产市场的规制要求,库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换时的利率水平必须保持一定。”中央银行强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要点应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与2019年12月公布的相应期限LPR之差。 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受细则约束。
中央银行说:“相同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在2020年3~8月之间在任意时间点转换,根据2019年12月的LPR和原来的利率水平确定正数值,正数值不受转换时间点的影响,银行和客户可以合理分散处理。”
目前,许多库存商业个人住房贷款的重新定价期为1年,重新定价日期为每年1月1日。 以此为例,中央银行表示,某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原合同期为20年,其馀期为8年,原合同约定的利率为5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上升10%,现在执行利率为4.9%×(1+10%)=5.39%。 2019年12月发表的5年期以上LPR为4.8%。 贷款双方于2020年3月30日转换价格标准,确定重新定价周期仍为1年,重新定价日期为每年1月1日时,加宽为0.59个百分点(5.39%-4.8%=0.59% )。 2020年3月30日至12月31日,利率水平仍为5.39%(4.8%+0.59% )。 在2021年1月1日,即之后的第一个重新定价日期,根据重新签订的重新定价规则,执行的利率调整到2020年12月发表的5年期以上,调整为LPR+0.59%,之后每年如下。
中央银行应尽快制定存货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价格基准转换计划。 包括系统配套、人员培训等,同时应通过各种渠道(包括官方网站和网站公告、邮件、邮件、手机银行和电话通知等)通知客户,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应尽量以简单简单的方式变更原有的条款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