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湖南首起“同命同价”汽车事故事件被判决。 在法院一审判决中,原告以新的汽车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获得了7万多元的残疾赔偿金,不是旧标准的2万多元。
湖南省首起“同命同价”车祸事件并没有突破地方司法案例,而是来源于全国统一实施的试点工作。 今年9月,最高法颁布了《关于实施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考试的通知》,允许各省高院在辖区内实施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考试。
由于我国多年形成的城乡双边差距,各地城乡人口的收入来源、生活标准等存在偏差,确定人身损害赔偿金,特别是死亡赔偿金标准时,必须重点考虑受害人的收入损失和死者生前抚养人和抚养人的生活费用。 因此,2004年颁布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说明》,明确了城乡二元赔偿标准,该标准在一定程度上符合当时城乡二元差异。
赔偿金额差异很大的“同命不同价格”引起的广泛争议、舆论呼吁和法律学界的反思,推进了2010年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一起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赔偿金按城乡身份不同来处理,不同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仍然分为城乡两个标准
之后,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的议事录第37条发表了农村居民及其赡养者的“损害赔偿总是适用居住地的城镇标准”,虽然也有按照这个标准审理的案例,但案例数量不多,从根本上没有动摇二项赔偿标准的制度和实践基础。 赔偿标准不完全统一,不仅使司法部门审理案件变得困难,还引起许多社会纠纷,受到谴责。
在打破城乡差距的语境下,城乡二元赔偿标准明显落后,不合时宜,全面统一城乡赔偿标准已成为需要实现的具体任务。 今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改革人身损害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 继最高法之后发表的《试点通知》是上述意见的贯彻。
从二元赔偿标准到同样侵权行为的同样赔偿标准,对农村居民适用“居住地城市标准”,从全国范围的统一城乡标准考试到统一赔偿标准的全面建立是可能的。
司法部门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律制度建设和审判实践,不断经历纠正过程,这一过程与我国法治建设同步,与公民权利保障和实现同步。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也是最朴素的法治常识。 人身损害赔偿“同命同价”解释、维护公民平等权,推进司法进步,促进社会公平。
(资料来源: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