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 12月18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中金所)发布了“关于上海深300股票指数期权合同上市交易事项的通知”等5项具体规定。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关注中金细节的规定十分详细。 中金表示,上海深度300股票指数期权的稳定上市,确保安全运行,确保市场合理投资文化,防止市场过热
每次最多订购20手,仓库限额为5000手 上海深度300股票指数期权合同于2019年12月23日(星期一)开始上市交易。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最初的发售合同月份为2020年2月( IO2002 )、2020年3月( IO2003 )、2020年4月( IO2004 )、2020年6月( IO2006 )、2020年9月( IO2009 )、2020年12月( IO2012 )。
你为什么在2020年2月开始签约了
中金所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中金所将2月份合同约定为最近的月份合同,给予交易者一定的适应时间,确保上海深度300的股票指数期权的稳定上市和安全运行。
据业界管理,各合同的盘点基准价格交易所与上海深度300股的股价指数选项一起决定了市商的估价等要素,合同的上市交易的前一天发表了。
上海深度300股,期权合同限价指令一次最大订单数为20手。 在同一个客户的某个月,上海深度为300股,在期权合同的一侧拥有仓库的限额为5000手(不同会员拥有仓库的合并计算)。 手续费标准为每手15元,交易权(承付款)手续费标准为每手2元。 交易所暂时未收到上海深300股期权合同的申报费。
中金所解读了规定的含义,即拥有仓库限额是避免风险集中、防止市场操作的有效措施。 上海深300股指数期权的持仓限额设定为5000手,与上海深300股指数期货一致。 目前上海深300股期权手续费设置相对较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市场过热。
保证金调整系数为10%,与股票期货一致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关注到,上海深度300的股票指数期权合约保证金调整系数为10%,最低保障系数为0.5。
中金所对记者说,上海深300股期权合同的保证金模式现在采用传统的保证金模式,符合中国国内市场的发展现状。 从国外一些市场,特别是从亚洲一些相对成功的新兴市场发展路径来看,在市场发展初期,多采用传统保证金模式。 上海深度300股价指数期权保证金调整系数的10%与股价指数期货保证金水平一致,最低保障系数的0.5设置虚值期权的最低保证金水平,约为股价指数期货保证金水平的一半,从风险控制等方面考虑。
市商可自动申请与平仓对抗 上海深度300股,交易日9:30~15:00,通过会员向交易所申请双向期权仓库自动交易,自动交易暂时不收手续费,申请后仍有效。 市商也可以在上述时间申请取消自动套期保值。
市商所有月份上海深300股在期权合同单侧仓库的限额为60000手。 市商所有月份上海深300股持期货合同单侧仓库限额20000手。
中金所表示,交易所将加强市商楼梯队建设和精细化管理。
此外,中金要求的顾客对同一期权合同的询价时间间隔必须小于60秒。 期权合同的最佳买卖估计价格差在下表价格差以下时,不能询价。
中金所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说:“期权合约中要求询价时间间隔,是为了优化技术资源,以免投资者在同一期权合约中频繁询价。”
上市初期实行交易限额制度 上海深300股期权上市初期实行交易限额制度。
上海深度300股票指数期权上市首日至2020年3月第三个星期五( 2020年3月20日),客户同品种的白天开仓交易最大数为50手,月期权合同白天开仓交易最大数为20手,深度虚值合同白天开仓交易最大数为10手。
从2020年3月的第4个星期一( 2020年3月23日)到6月的第3个星期五( 2020年6月19日),客户同品种的白天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为100手,单月期权合同白天的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为50手,深虚值合同白天的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为20手。
客户第一次违反上述规定的,交易所对其采取限制5天交易日的措施。
第二次出现,交易所采取了限制开仓10日的交易日的措施。
第三次以上出现的,交易所对其采取限制开仓一个月的措施。
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反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中金所表示,上海深300股期权上市初期实行严格的交易限额制度,控制市场热量,确保产品平稳运行。
中金所表示,深虚值期权价格低,价格波动率大,个别投资者对风险的认识还不全面。 上海深度300股票指数期权上市初期对深度虚值期权实行交易限度制度,可以避免投资者过度交易深度虚值期权,引导市场创造合理的投资文化。
中金所明确异常交易监管标准 中金公布的规定也明确了异常交易的监督标准。
1 .构成异常的交易行为,交易方在一天的合同中的自我成交次数达到5次(包括5次)时,“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大量或多次自我买卖(包括一系列实际关系帐户内的交易方之间的交易)”。
2、客户一天在合同上的取消次数达到500次(包括500次),构成“频繁报告取消”的异常交易行为。
3 .客户一天的合同取消次数达到100次(包括100次),且一次取消量达到交易所规定的限价指令最大订货数的80%时,构成“大宗发票”的异常交易行为。
4、客户一天以单品种多份合同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一次认定。
5 .合计交易方的交易成立、频繁的解除交易和解除大宗交易的次数时,即日的交易成立或中止交易的限制命令、即日的交易成立和中止交易的限制命令、市价命令的交易成立行为不包括在交易成立次数的合计中。 即时所有成交或撤销价格限制指令、即时成交的剩馀撤销价格限制指令、市价指令自动形成的撤销行为频繁撤销,不会计入大量撤销次数的统计,因此客户自主发出的撤销行为会计入撤销次数的统计。
套期保值交易所发生的自我成交、频繁申报单和大宗申报单行为不构成异常交易行为。
市交易所发生的频繁举报行为不构成异常交易行为。
6 .实际控制相关账户之间的自我成交、频繁撤销发票、合并计算撤销大量发票的行为,其监督标准与单一客户相同。
客户第一次达成交易成立、频繁请求、大宗请求的行为达到交易所的处理基准时,交易所当天通过电话通知客户会员。 第二次登场,交易所把这位顾客列入重点监督名单。 第三次出现,交易所当天离市后,采取了限制客户开仓的监督措施,原则上将开仓时间限制在1个月以上。
每秒申报十件以上准备信息 对于每秒申报件数的监督,中金所表示,在上海深度为300的股价指数期权的合同中,每秒申报件数达到10件以上(包括10件)的客户,必须通过某期货公司的会员向交易所报告相关信息。 申报件数是买入、卖出以及取消委托件数的合计。
同一客户通过不同期货公司的会员申报交易,其申报件数合并计算。 即时所有成交或撤销价格限制指令、即时成交的其馀撤销价格限制指令自动形成的撤销件数将计入申报件数的统计。 因市商品进行市场交易而发生的申报件数未被计入统计。
对于达到备案标准的客户,交易所应当通知客户所属期货公司的会员,期货公司的会员应当及时通知客户。 客户应通过期货公司会员向交易所备案有关信息,履行备案义务,规范交易行为。
申报内容涉及客户的基本信息、软件信息、交易战略、防风措施等。
如果达到申报基准的交易方在交易日之前没有通过所在期货公司的会员向交易所申报,则交易所将首次出现,交易所将通过电话向所在期货公司的会员提示交易方。 第二次登场,交易所把这位顾客列入重点监督名单。 第三批以上出现的,交易所可以要求书面承诺,采取限制开仓等措施。 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反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对于拒绝提供信息、按要求提供信息、提供虚假信息的客户,交易所可以根据情况的轻重,采取要求报告情况、约会、提出书面承诺、限制开仓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