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活动会议_ 社区矫正法草案二审:社区矫正对象的经常居住地可作为执行地

10月2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在北京召开,本届会议二审了社区矫正法草案。

有常务委员会委员、代表们提出,草案规定了社区矫正计划和社区矫正机构、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部门的职责,针对实践中突出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程序规定,加强部门间的合作,加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对实践中社区矫正执行地确定易引起争议的情况,草案二审新增规定,社区矫正决策单位作出判决、裁定、暂时监督外执行的决定,必须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社区矫正对象常住地可以作为执行地

关闭社区矫正入口,社区矫正对象自行接受监督,为防止脱管、脱管,新规定草案二审,社区矫正决策机构决定社区矫正,必须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社区矫正决策机构应当教育社区矫正对象,告知社区矫正期间应遵守的规定和违反规定的法律结果,并按期报告。

另外,考虑到原社区矫正决定机构决定执行监禁,异地执行操作困难,执行地社区矫正决定机构决定执行监禁的情况增加了。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孟亚旭

编辑/马晓晴

校对/李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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