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网络犯罪犯罪_ 低入罪门槛!两高明确“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入罪标准

10月25日,最高法发表了“二高”“解释信息网络的不正当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支援等刑事事件适用法相关的几个问题”。

北京青年报记者明确了“支持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入罪标准。

根据刑法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情节严重”为犯罪要件。

即他人知道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该犯罪提供互联网访问、服务器管理、网络存储、通信转发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普及、结算等支持,情节严重的,判处徒刑或拘留三年以下罚款

明确“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即支持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有以下情况之一,说明应认定上述条款的“情节严重”

(一)支持3个以上对象;(二)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三)发出广告等提供资金5万元以上;(四)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五)在两年内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支持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为威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到行政处罚,支持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六)受援人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

另外,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验证受援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程度,但相关金额合计达到上述标准的5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的结果时,必须以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惩治网络犯罪必须断绝利益链。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说,对于支持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也设定了较低的入罪阈值,实现了对网络犯罪的完全处罚。

特别是《解释》明确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对象,无论是犯罪活动还是例外情况,在客观条件下,即使在无法验证援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程度的情况下,也能实现对网络犯罪援助行为的独立罪行。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孟亚旭

编辑/张丽

校正/罗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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