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区多次发生高空抛物事件,房地产仍漠不关心,怎么办?
房子年久失修,外墙脱落伤人,谁负责?
最近,民法各编辑案与民法总则“合并”的完整版民法案首次登场,并提交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草案进一步完善了高空抛物落料治理的规定。
在以前的草案中规定“建筑物管理者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处坠落”的基础上,本次草案表明建筑物管理者主要指房地产服务企业。
频繁发生的高空抛物坠落事件给人留下印象,被称为“悬挂在城市上空的痛苦”。 在参与高空抛物管理的基础上,房地产服务企业确实可以做到更多。 专家认为,建筑物管理者通常由房地产服务企业负责,明确房地产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有助于法院在面对具体纠纷时适用法律。
以法律形式规定房地产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可以有效地促使房地产服务企业负责,检查、修理、加强大楼外部设施,加强对业主的宣传教育,在必要场所设置可拍摄高处抛弃物的照相机等设备,提供有关部门立即调查高处抛弃物事件的证据等。
前几天,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司法解释,规定对故意高空抛物行为定罪的量刑标准,对房地产服务企业不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建筑物及其放置物、吊物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也应追究其侵权责任。 本次民法典草案的规定,与司法解释相联系,为管理高处流失物提供更有效的法律依据。
文字记者:罗沙,杨维汉
影片记者:杨牧、张爽、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