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执行《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提高商业银行股权信息透明度,实行商业银行股权透明监督管理,银保监会最近发行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办法》。
关于股份管理,银保监会设置过渡期,未经管理的商业银行应在2020年6月底前按“办法”要求完成管理,管理不符合“办法”要求的,在同一期间内完成整理的所有权确认权,应与所有权管理同时进行。 商业银行应在2020年6月底前完成80%以上所有权确认权,并在2021年12月底前完成所有权确认权。
未经管理的商业银行应在明年六月底前完成管理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关注到“方法”主要包括三个内容。 一是明确股份管理方式。 《办法》应当按照现有法律法规对上市、新三板挂牌商业银行进行股份管理,非上市商业银行可以根据市场化原则,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股份管理机构。
二是界定所有权管理的基本业务框架。 商业银行应向管理机构提供完整、及时、准确的股东名册和所有权信息资料。 管理机构应严格遵守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勤于管理股东名册,保障商业银行股票活动的安全、效率和遵守。
三是加强监督部门的责任。 《办法》设专章明确监督部门职责,处罚违反《办法》规定的商业银行,监督部门设立股份管理机构黑名单,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相关部门和政府机构共享黑名单信息。
银保监会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从审慎监督管理的角度出发,要求非上市商业银行按照市场化原则依法设立股票的证券注册结算机构、符合《办法》的规定,向未列入黑名单的地区股市运营机构和其他股票管理机构托管股票。
此外,银保监会还明确了过渡时期的安排,关于股份管理,银保监会设立过渡时期,在“办法”实施之前,没有进行股份管理的商业银行,原则上必须在2020年6月底之前由符合“办法”要求的管理机构管理股份。 在所有权管理之前,商业银行应当就所有权管理工作履行相关的内部决策程序,提高所有权管理的透明度。
对于已经上市的商业银行,以及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行股份的商业银行,其股份管理业务将按照现有法律法规执行。
其他被管理所有权的商业银行自《办法》颁布之日起,所有权管理机构和所有权服务合同应自行调查是否符合《办法》规定的,应在2020年6月底前修改或更换管理机构。
对于所有权确认权工作的要求,监督应当同时完成所有权确认权工作,商业银行应在2020年6月底前完成80%以上的所有权确认权,2021年12月底前完成所有权确认权。
目的是提高银行股票信息的透明度和股权管理水平
关于发布“方法”的背景,银保监会发表了2018年初发行的《商业银行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实践表明,部分商业银行实行股权管理,整体提高股权管理水平,降低股权管理成本。 但是,也有不受限制的地方,例如管理机构的硬件条件、服务水平偏差,一部分存在股票的“形式管理”现象,无法发挥股票管理的作用。 为充分发挥产权管理作用,规范银行产权管理行为,提高银行产权信息透明度和产权管理水平,银保监会组织起草了“办法”。
同时,银保监会表示商业银行选择的管理机构主要应当满足四个条件。 一是勤于为商业银行管理股东名册二是为商业银行提供便利、安全、高效的服务三是管理费用可以公开、透明、公开四是有效监管商业银行股票活动,可以向监管部门提供商业银行股票信息。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副院长董希淄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说,股份管理是规范公司管理、加强股份管理的重要线索,“办法”可以通过进一步落实《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解决股权管理的混乱。 包括信贷资金、通过委托资金进入商业银行和不规范的相关交易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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