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发表了《关于适用认罪处罚宽大制度的指导意见》。 意见明确了认罪惩罚宽大制度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 定罪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阶段,刑事案件均适用。 但“好”的适用并非一律适用,认罪处罚后是否慷慨,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认罪宽大制度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建立的重要制度,是在立法和司法领域推进国家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措施。 认罪认罚嫌疑人、被告人依法程序简单或实体宽大处理,实现有效惩罚犯罪、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提高诉讼效率、解决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
本次发表的意见以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宽大的刑事政策为指导,对坚持问题指向、认罪宽大处罚制度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和条件、宽大范围、审判前程序、量刑提案、审判程序、律师参与、当事人权益保障等作了具体规定。
处理意见明确、认罪处罚案件,应保障嫌疑人、被告人得到有效法律援助。 应该听听受害者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让值班律师常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 值班律师可以会见嫌疑人、被告人,从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值班律师可以查阅文件。
意见规定了未成年人认定有罪案件的处理。 处理认罪处罚未成年人的案件,应听取法定代理人的意见,法定代理人不能来的,应听取适当成年人的意见。 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承认罪的处罚有异议的,没有必要在承认罪的处罚书上签名。 未成年人承认有罪的案件,不适用速裁手续
据意见,处理认罪处罚案件的,人民检察院一般应提出确定刑罚的建议。 在提出量刑建议之前,应充分听取嫌疑人、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意见,尽量协商一致。 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用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在审判中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