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投保5个月患癌症,安全保险拒绝赔偿12万! 支付78000日元,只是“通融退款”退还1000日元的保险费。
人人买保险,有两个终极愿望。
第一,尽管花了钱,大家都希望自己的一代不要投保。
第二,一旦发生危险,保险公司不会选择缺陷拒绝赔偿。
在可以信赖的周末,不是保险公司的不好,而是需要大家对抗,理解投保的方法。
我们继续谈谈拒绝这项赔偿是什么吧?
事件的详情
马先生于2018年3月末加入了平安人寿保险“平安福”的终身人寿保险。 基本保险金额为15万元,收费期为20年,年保险费为3645元。
马先生还附带了保险费15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2万元的意外医疗保险、保险费12万元的重大疾病保险、保险费免除和轻症免除保险。
同日,平安人寿保险投保了1年的平安事故伤害保险。 基本保险金额为1万元,附带住院费用保险2件和住院天数保险5件。
上述保险的初年保险费共计7952.59元。
2018年8月,马先生因甲状腺疾病入院,诊断为甲状腺乳头癌,入院治疗8天,医疗费用1.87万元。
出院后,马新燕向保险公司提出请求,同年9月22日解除保险合同,发出拒绝赔偿的通知书,但是“通融一部分保险费退款”为1089元。
平安生命拒绝赔偿的理由是,“在被保险人投保之前有病史,投保时不能如实通知,对本公司的保险决定有很大影响。” 协商的结果是马新燕将该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的判决
一审判决:
马先生没有忠实于平安生命地知道投保前的健康检查结果的症状,但上述病历在投保后与甲状腺疾病没有直接关系,不足以决定平安生命是投保还是提高保险费。
平安败诉,10天内赔偿了重病保险费12万元,医疗保险费8943元,日元保险费650元。
平安生命不服上诉了。
马先生在体检结束后立即投保,但主张不能如实告知体检的结果,这种故意不实行告知义务的行为不得受到法律的支持。
二审判决:
投保人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没有足够的影响决定是支付保险费还是提高保险费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根据本案目前的证据和具体事件,投保人不足以认定“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事实并不得而知。
这是终审的结果,平安的生命是否输了,信赖的周也应该平安的输了,抓住小问题不放,谁能那么全面地考虑呢。
案例分析
本案的马先生确实很幸运,虽然没有任何真实的健康通知,但对保险合同的影响并不大。
如果甲状腺结节没有真正被人知道的话,之后得了甲状腺癌的话,请认为没有赔偿。 提起诉讼的概率也很高。
通常,因为投保人很弱,所以保险法和法院的判决偏向于投保人。 如果平安拒绝2400万人的赔偿,如果投保人不能证明是自杀,投保人不是自杀,应该赔偿,而是原告证明。
总之,保险要以诚信原则为基础,不要给自己打雷。 如果买保险有问题的话,欢迎留言或者私人信用,可以信赖的周末向你打招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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