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来源:房地产第一线TB
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宅城乡建设部官网发布了《住宅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市场监督总局银保监会国家网络通信规范住宅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租房是解决城镇职工、新就业大学生等新市民住房问题的重要途径。 近年来,我国房租市场发展迅速,为解决新的市民住房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房租市场秩序混乱,房地产证券公司、租赁企业和网络信息平台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扣除恶意租金、违反房租贷款、强制驱逐承租人等违法违规问题突出,侵犯承租人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2019年6月以来,全国开展了改善住房租赁中介机构混乱的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果。 为加强专业整顿成果,将整顿工作制度化、常态化,现提出以下意见。
明确要求
从事住房租赁,必须登记市场主体并向所在直辖市、市、县住宅和城乡建设部门报名。
2、同一机构同一房间的来源只能在同一网络信息平台上公开一次。
3、网络信息发布平台需要验证住宅来源信息和人员信息。
4、住房租赁合同立即上网签字备案。 房地产证券公司、房租企业要查明价格。 房地产证券公司不得获得房租价格差距。 房屋租赁合同期满,租赁人和租赁人更新的,不得再次收到佣金。 住房租赁合同期满的,除抵抗合同约定的费用外,剩馀租金、押金等必须立即归还租赁人。
5、非住宅依法改造为租赁住宅的改造住宅用于租赁住宅的,应当满足建筑、消防等要求。
6 .加强对采用“高进低出”(住房权利人租金高于承租人租金)、“长收短缴”(承租人租金期长于房权利人租金支付期)经营模式的住房租赁企业的监督,指导住房租赁企业在银行设立租金监督帐户,监督租金、押金等 房租企业租金收入中,房租贷款金额不得超过30%。 超过比例必须在2022年底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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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如下:
一、严格注册记录管理
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和网络信息平台以及出租住房的公司或个人,必须依法进行市场主体的注册。 从事住房租赁中介服务单位的经营范围应当明确记载为“房地产中介”,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明确记载为“住房租赁”。
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部门应加强合作,通过有关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共享注册信息。 房地产中介机构开展业务之前,必须先报到所在的直辖市、市、县住宅和城乡建设部门。
房租企业开展业务前,先通过房租管理服务平台,将开业信息推送到所在地城乡建设部门。 直辖市、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途径,公开备案和开业报告的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屋租赁企业及其员工名单,并进行实时更新。
二、实际公布住房来源信息
报关房地产中介机构、报关房租企业和员工向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当负责房源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公布的住房来源信息应注明实名、所在机构和店铺信息,包括住房来源的地点、用途、面积、照片、价格等内容,满足实际委托、真实情况、实际价格要求。 同一机构的同一房间源只能在同一网络信息平台上发布一次。 在不同渠道上公布的房源信息必须一致。 成交或废除的房源信息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从各种渠道废除。
三、落实网络平台的责任
网络信息平台必须验证住宅资源信息是否公开主体资格和住宅资源所需的信息。 向设施和员工分发住房来源信息的,必须验证设施的身份和员工的实际员工信息,没有分发主体资格,被列入经营异常清单,或者被允许向失去重大违法信用的清单等设施和员工分发住房来源信息。 住宅权利者自己发表住宅来源信息的情况下,检验发表者的身份和住宅来源的真实性。 对于发布10套以上租赁源信息的公司和个人,必须验证发布主体的经营资格。 网络信息平台能够迅速实现同一住宅来源信息的综合展示,立即撤销30个工作日以上未维持的住宅来源信息。 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等部门要求网络信息平台提供住房租赁相关数据。 网络信息平台必须合作。
四、动态监督住房来源的公布
对非法分发住房信息的单位和员工,住房、城乡建设、网络通信等部门要求删除分发主体和网络信息平台相关的住房信息。 网络信息平台应该限制或取消其分发权限。 网络信息平台不履行核查核发行主体和住房来源信息责任的,网络通信部门可以根据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的意见,采取依法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理等措施。 网络信息平台发现违规分发住宅来源信息的,应立即处理并保存相关记录。 住宅、城乡建设单位应建立机构和员工数据库,建立有条件的房源检测基础数据库,提供数据接口、房源检测代码等方式,为房地产证券公司、房租企业、网络信息平台提供检测服务。
五、规范住房租赁合同
经房地产经纪机构、房租企业签约的房租合同,必须立即在网上登记。 网络签字应当使用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部门制定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示范文本尚未发表的城市,应加快房租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 合同示范文本应按照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提供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的数据接口,推进与相关企业业务系统的联网,实现住房租赁合同的即时在线登记。
六、规范租赁服务收费
房地产证券公司、房租企业应实行正牌价格。 收费前要发行收费清单,注明所有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内容,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获得房租价格差距,房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和承租人更新的,不得再次收到佣金。 住房租赁合同期满的,除抵抗合同约定的费用外,剩馀租金、押金等必须立即归还租赁人。
七、保障租房安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必须依法制定将闲置商业用住宅、工业现场等非住宅改造成租赁住宅的政策。 改造住宅用于租赁住宅的,应符合建筑、消防等要求。 房屋租赁企业应制作房屋使用说明书,通知租户房屋和辅助设施的使用方式,提示消防、电气、煤气等使用事项。 房租企业改造或改装租赁住宅的,应当征得所有权人的书面同意。 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标准,改装后的空气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能危害承租人的安全和健康。
八、管制租赁金融业务
房租企业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应收款为当铺申请银行贷款。 金融监督部门应加强对住房租赁金融业务的监督。
开展房租出租业务,以网上登记的房租合同为依据,按照房租合同期限、租金交付期限与房租出租期限一致的原则,出租期限不得超过房租合同期限。 发放贷款的频率应与借款人支付租金的频率一致。
进行贷款前调查,认真评估借款人偿还能力,确定贷款额。 加强贷后管理,严格审查贷款用途,防止住房租赁企业形成资金池,加强杠杆。 房屋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诈、强制等方式要求租赁人使用房屋租赁消费贷款,不得以租金分割、租金优惠等名义引导租赁人使用房屋租赁消费贷款。
住房、城乡建设单位应提供数据接口等方式,为金融机构提供住房租赁合同网络签名信息查询服务。 加强住房、城乡建设单位和金融监督单位相关住房租赁合同登记、住房租赁贷款信息共享。
九、加强租赁企业监管
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加强对房租企业采用“高进低出”(房权人租金高于承租人租金)、“长收入短缴”(承租人租金期长于房权人租金支付期)经营模式的监督,在房租企业设立银行租金监督账户,租金、押金 房租企业租金收入中,房租贷款金额不得超过30%。 超过比例必须在2022年底前调整。 对于没有持续经营能力、规模过快的住房租赁企业,可以采用警告、暂停签字、发布风险提示、依法调查等方法来解决风险。 违反建立资金池等影响金融秩序的,各有关监督部门按照职责,不按照加强日常监督和违法违规行为调查的经营,实施违价行为,实施垄断协定,涉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市场监督部门依法处分的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十、建设租赁服务平台
直辖市、省会城市、规划单列市及其他租赁需求旺盛的城市,必须在2020年底前建立完成住房租赁管理服务的平台。 平台必须具备机构备案和开业报告、住宅来源验证、信息公开、网上备案等功能。 建立房地产中介机构、房租企业、员工和租赁源数据库,加强市场监控。 逐步实现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和综合管理等系统。
十一、建立争端处理机制
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屋租赁企业、网络信息平台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对租赁纠纷承担主要中介责任。 相关行业组织应积极接受租赁投诉,指导当事人妥善解决纠纷。 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顺利通过投诉渠道,通过门户开设专栏,加强与12345市长的热线合作,及时调查处理投诉。 各地要把住房租赁管理纳入社会综合管理范围,实施住房租赁网格化管理,发挥城镇、社区等基层组织的作用,解决租赁矛盾。
十二、加强部门合作
城市政府对房租市场秩序的完善负有主体责任。 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网络通信等部门要建立合作机制,定期分析租赁市场发展情况,推进部门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力。 根据职务分工,着力完善规范租赁市场。 建立部、省、市联动机制,按年定期整理住房租赁市场工作进展情况。
十三、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单位充分发挥住房租赁、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学会)的作用,行业协会(学会)制定执行规范、职业道德规范和争议处理规则,定期开展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加强风险提示。 房地产中介机构、房租企业、员工应自觉行业自律管理。
14 .发挥舆论的诱导作用
各地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纸、新媒体等渠道,加强宣传报道,建立遵守纪律法律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 发挥正反典型指导作用,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定期揭露典型案例,发表风险提示,建设住房租赁市场良好的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