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销宣传产品_ 四部门联合发文 九大禁令剑指违法金融营销宣传

营销宣传产品

需要银行贷款吗?平日不是银行职员的骚扰电话,消费者的权利有可能受到侵害。 目前,监督部门对这种违法宣传行为有规范整顿的依据。

昨天,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外汇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市场宣传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自2020年1月25日起施行,旨在进一步规范金融市场营销宣传行为,防止重大金融风险的攻防,确保大量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相关风险事件相继发生,从事件的共性特征出发,通过非法的金融营销宣传,诱惑金融消费者的现象很多,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因此,确定真伪金融机构尤为重要。 本次《通知》特别说明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及其他依法从事金融或金融相关业务的机构必须在授权的金融业务范围内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没有取得符合条件的金融业务资格的市场经营主体不得开展和那项金融业务有关的市场营销活动。

即使是持有合法卡的金融机构,“通知”中也列举了9个禁令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不得以金融营销宣传行为非本机构为由,转移、减免应承担的责任

不得开展不正当或超出范围的金融营销活动

不能用招致欺诈或误解的方式进行营销宣传

不要以损害公平竞争的方式开展金融市场营销活动

不得利用政府公信力进行金融营销宣传

不能损害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

不得利用网络进行不正当的金融营销宣传

不能把金融市场营销的宣传信息非法传送给金融消费者

不得开展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金融营销活动。

关于银行资产管理的营销,“通知”规定,以后销售者有责任,购买者自负,不能像过去那样宣传业绩约定。 一家股份银行资产管理部门的人认为,这次《通知》的有关规定客观公正,金融营销宣传本在宣传产品的同时,还应发挥推广金融知识的作用。

四部门负责人对记者的提问,公布实施“通知”,统一金融市场营销宣传行为监督尺度,解决金融市场营销宣传行为监督面临的问题,敦促营销主体严格遵守法规开展金融市场营销宣传活动,确保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解决金融风险 (资料来源:上海证券报)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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