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11月8日发表通知,为推进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住宅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印发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实施方案。
参与绿色建材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设立,满足“认证机构管理方法”的基本要求,满足GB/T 27065“合格评定产品、流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RB/T 242“绿色产品认证机构要求”的相关要求,从事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活动 申请绿色建材认证的认证机构由省级住宅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由市场监督总局商住宅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审定。 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机构可以委托取得相应资格的检查机构进行关于绿色建材产品认证的检查活动,对根据检查数据制作的认证结论负责。 绿色建材产品认证目录由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住宅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行业发展和认证业务需求共同确定和发布。 认证实施规则由市场监督总局商住宅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 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按照“指导意见”、本实施方式及“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方法”实施,实施等级评价认证,从低到高分为一、二、三星,认证目录内根据绿色产品评价国家标准认证的建材产品与三星绿色建材相同。
根据“绿色产品表示使用管理方法”的要求,对于根据认定目录内的绿色产品评价国家标准认定的建材产品应用“认定活动1”的绿色产品表示方式的“绿色建材评价表示管理方法”认定的建材产品,应用“认定活动2”的绿色产品表示方式,显示等级结果。
具体方案包括:
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实施方案
为推进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制度的实施,健全绿色建材市场体系,增加绿色建材产品的供应,提高绿色建材产品的质量,促进建材工业和建筑业的变革,“质量检验总局住宅城市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认可监督委员会国家标准委员会认证绿色建材产品, 根据推进标志业务的指导意见》(国质检验联合〔2017〕54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和保障
设立绿色建材产品标准、认证、标识推广工作组(以下简称推广工作组),由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住宅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司局负责人组成,协调指导全国绿色建材产品标准、认证、标识工作,审议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和认证机构技术能力要求,指导绿色建材产品认证采用工作 成立技术委员会,为绿色建材认证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局(厅、委)、住宅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成立了当地绿色建材产品工作组,在推进工作组的指导下,调整当地绿色建材产品的认证推进工作。
二、认证组织的实施
(1)从事绿色建材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满足《认证机构管理方法》基本要求,满足GB/T 27065合格评定产品、流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RB/T 242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机构要求,从事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活动的技术能力
(二)申请绿色建材认证的认证机构可由省级住宅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由市场监督总局商住宅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审定。
(三)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机构可委托取得该资格的检查机构进行绿色建材产品认证相关的检查活动,负责根据检查数据制定的认证结论。
(四)绿色建材产品认证目录由市场监督总局、住宅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行业发展和认证工作的需要,共同确定和公布。 认证实施规则由市场监督总局商住宅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
(5)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按照“指导意见”、本实施方式及“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方法”(建科〔2014〕75号)实施,实施等级评价认证,从低到高分为一、二、三星,认证目录内根据绿色产品评价国家标准认证的建材产品与三星绿色建材相同。
三、认证标志
根据“绿色产品表示使用管理方法”(市场监督总局2019年第20号公告)的要求,对于在认定目录内的绿色产品评价国家标准认定的建材产品中应用“认定活动1”的绿色产品表示方式的“绿色建材评价表示管理方法”(建科〔2014〕75号)认定的建材产品,进行“认定活动2”的绿色产品表示
四、推广应用
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绿色建材采信应用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开。 绿色建材评价认定的建材产品经审查入库。 对于违规行为的公司或认证机构,请立即从数据库中删除合适的建材产品。
(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列出绿色建材产品清单,根据地区特征和市场需求,加强下游用户的联系,促进绿色建材的普及,培育绿色建材模式产品和示范企业,促进绿色建材行业的发展。
(三)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实际制定了当地绿色建材认证推广方案,鼓励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绿色建材,在政府投资工程、重点工程、市政公共工程、绿色建筑和生态城市、装配式建筑等项目中首次采用绿色建材。
五、监督管理
(一)各级市场监督、住宅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监督管理绿色建材产品的生产、认证、采信应用等。
(二)依法处罚认证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通过国企信用信息披露系统和全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信息平台发布有关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
市场监督总局
2019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