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时报( chinatimes.net.cn )记者吴敏北京报道
最近,中石油专属财产保险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中石油专属保险”)宣布,为了提高公司的担保能力,将增加未经审计的未分配利润10亿元,将注册资本提高到60亿元。
增资完成后,中石油专属保险三家股东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集团资本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数分别达到6.6亿股、29.4亿股和24亿股。 同时,3家股东的控股比例没有发生变化,分别为11%、49%、40%。
关于增加中石油专用保险的目的,业内人士指出,由于石油行业自身风险高,原油生产企业的设备价值也高,有风险会导致单一的大额赔偿,对中石油专用保险的资本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同时,该公司提高海外风险应对能力,应对保险市场汇率上升的倾向等,也有利于扩大保险范围。
作为保险业的创新事业形态,专业的自保公司在我国逐渐兴起,但目前的监管规则似乎不符合自保公司的经营特点。
中石油专用保险计划增加10亿美元
公开资料显示,中石油专属保险将于2013年底批准,初始注册资本50亿元,由中石油集团、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股份”)共同成立,为中石油集团和相关企业提供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保障业务,是中国首家自保公司。
据中石油专用保险介绍,目前全面参与中石油集团风险管理和保险业务,在风险管理咨询、风险管理决策支持、国内外保险安排等方面为后者服务。
中石油专业保险展业首年获得1.73亿元纯利润。 这与该公司当时的投资收益有关,在营业收入中,已经获得保险费的为1.02亿元,投资收益达到2.83亿元。 营业支出主要由1.14亿元的保险责任准备金构成,但赔偿支出只有480.58万元。
此后,中石油专用保险的保险费规模逐渐扩大,2014年原保险费收入从1.56亿元迅速上升到2015年的5.56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56%。 2018年,该公司的保险业务收入从去年的6.05亿元上升到8.58亿元,比去年增加了41.82%。
随着保险费规模的扩大,中石油专用保险实现了持续利润,2015年至2018年,纯利润分别为2.86亿元、2.83亿元、3.64亿元和3.15亿元。
2019年前三季度,中石油专用保险中石油专用保险净资产64.2亿元,保险收入8.01亿元,净利润2.46亿元。 核心、综合偿还能力充足率为333%。
前几天,中石油专属保险社长潘国潮公开表示,2019年公司保险费约10亿元,预计利润4亿元,业绩进一步优化。
对于拥有这种强大资产实力和偿还能力背景的中石油专用保险选择增资的原因,业内人士指出,由于石油行业自身风险高,原油生产企业的设备价值也高,有风险会导致单一大笔赔偿,对中石油专用保险的资本实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事实确实如此,2010年,英国石油公司( BP )在墨西哥湾租赁的挖掘平台“深水水平线”发生爆炸,引起人类历史上最大规模的近海原油泄漏事故。 英国石油公司也被处以巨额罚款,支付了187亿美元的赔偿支出。
因此业内人士指出,自保公司的经营目标应该是更有效的风险管理,而不是利润。 在集体内部,充分理解风险情况,提供辅助的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
自保公司的利益表现明显
自保公司是非保险企业中的大型企业投资设立的保险机构,负责母公司和相关企业的保险业务,保障企业自身的风险,通过低成本运营降低风险成本,改善现金流量,同时提高企业的风险管理水平。 作为企业采取自保风险管理技术的一种形式,专业自保公司已被国际大型企业普遍采用,是国际认可的企业实现战略、财务和经营收益的重要工具。
自保公司在国外发展历史悠久,具有一定规模。 目前国际市场约有6000-7000家自保公司主体,美国500强企业90%以上拥有自保公司,英国200强企业80%拥有自保公司,瑞典50强企业90%拥有自保公司。
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内大型企业也越来越意识到建立自保公司的重要性。 业内人士表示,成熟的保险市场应该是商业保险、互保、专业自保三大保险品种“三足鼎立”的模式,供给主体为保险需求者提供多种保险产品,保险证券公司、代理公司、公益公司等专业中介组织形成与保险产品供给主体协调并存的生态产业链。
但中国迄今只有8家自保公司,除中石油专用保险外,还有中远海运保、中国铁路自保、广东电气自保、香港成立的中海石油保险、中广核保险、中石化保险、上海电气自保。
从经营情况来看,2019年前三季度,中铁自保累计保险业务收入5.16亿元,纯利润1.75亿元,中远海运自保业务收入4.64亿元,纯利润0.8亿元,粤电自保业务收入0.48亿元,纯利润0.14亿元,业绩比较稳定。
自保公司的利益表现突出与母公司的实力有很深的关系。 根据监管规定,成立自保公司,投资者必须保证资产总额在1000亿元以上,即在准入方面设置了高门槛。 与普通商业保险公司相比,自保公司只保险本集团和集团的子公司,保险费收入自保,保险费率也相对较低。
业内人士表示,中国企业对自保公司的需求很大,而企业自保公司更加了解企业自身的风险,而自保费却低于商业保险费。 另外,设立自保公司还可以提高企业风险管理能力。
因此,80%的世界企业成立了自我保险公司,特别是业务范围独占世界的企业更喜欢“自我保险”。
但是,大公司设立自保公司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 中远海自保总裁郑晓哲在2019京津冀保险(天津机场)国际论坛上表示,自保的出现发生在保险产品供应不足和保险价格高的企业中,有助于解决企业内部风险成本问题,提高整个市场的运营效率。 例如,自保公司更加了解母公司的风险,最了解母公司的客观需求,经营链短,自保公司决策过程快,成本更低,提高了整个市场的效率。
业内呼吁适用自己的监督规则
由于自保公司与商业保险公司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别监督,但仍有待改善的问题,许多自保人在2019京津冀保险(天津机场)国际论坛上呼吁提供更多的政策支持。
中远海运自保社长郑晓哲表示,由于缺乏专门的规定,自保公司与商业保险公司相比,日常生活中存在很多不便。 自保公司需要特殊的自保监督法规,有利于健康长期发展,法规至少要复盖市场准入、偿还能力监督和日常经营监督。
中石油专业财务保险总经理潘国潮表示,在洗钱要求下,商业保险公司通常会在公司、个人、系统内、系统外对接,需要监督洗钱。 自保公司的所有业务都是公对公的,除了系统之外,个人也没有对接,所以发生洗钱的概率很低,但是自保公司在这方面对系统、人才、宣传等也需要很大的劳动力。
潘国潮说:“相关交易的监督需要每月报告,但是自保公司的业务是相关交易,申请报告书频繁提交。”
此外,中国精算研究院金融科技中心副主任陈辉也表示,目前监管规则与自保公司的特点确实不符。 例如,《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规定,分配给每份临时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和责任限额不得超过直接保险业务保险金额和责任限额的20%,但由于地区等因素的限制,有时自保险公司必须代理安排。 商业保险公司考虑到“20%”带来的风险,不愿意承担保险,也不愿意开发特别的保险种类,因此自我保险公司和商业保险公司的合作和业务创新也受到限制。
但潘国潮表示,目前银保监会支持自保公司,有很多政策正在研究中,将来会有利于自保公司发展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