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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期间,受害者从农业户口迁往城市户口,已经在城市生活,应该如何计算残疾赔偿金的观点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理法律若干问题》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规定,在二审结束前,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受害人由农村户口迁往城市户口,已居住城市的,应适用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确定损害赔偿额”
观点的来源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法庭编辑/奚晓明编辑,法律出版社2009年10月第1版,摘自《指导案例:诉讼期间受害者从农业户口变为町户口居住生活,必须计算残疾赔偿金》一文。
合同诉讼中是否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文化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持单方面意见
“当事人因违反合同的诉讼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官应当行使解释权。 当事人主张违约的诉讼,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支持。
观点的来源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法庭编辑/奚晓明编辑、法律出版社2009年10月第1版,摘录自《指导案例:合同诉讼是否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一文。
交通警察部门未能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在现场验证笔记等有关证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确定各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的意见:
“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警察部门提交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查明事故发生的事实、原因,认定事故责任的重要证据。 交警部门事实不明,双方过失不明,事故责任也不能确定的,人民法院审查现场调查记录等交通事故相关证据,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综合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判断和认定交通事故的事实和各当事人有无过失
观点的来源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法庭编辑/奚晓明编辑,法律出版社于2009年7月第1版摘录如下一句:“指导案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成功的,人民法院可以在现场验证笔录等相关证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确定各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未加保险的汽车间发生交通事故,车人死伤的,应当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的意见:
“未加入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如何承担责任,并没有明确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 未加入汽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但应排除未加保险的汽车与汽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汽车乘员死伤的情况下的适用”
观点的来源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法庭编辑/奚晓明编辑,法律出版社于2009年7月第1版,摘自《指导案例:未加保险的汽车间发生交通事故,车辆伤亡人员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一文。
“善意合乘”如何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持单方面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一庭倾向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死亡时必须赔偿医疗费、过失减少的收入、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的,应当向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支付葬礼费用、生活费等费用。 驾驶员必须对亲切的同乘者负责。 善意的同乘者免费搭乘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冒全部风险。 驾驶员对同乘者善意的注意义务并不是有偿和无偿的区别。 对驾驶员驾驶员也适用无过失的责任。 如果搭乘者有过失,必须减轻驾驶员民事责任的搭乘者没有过失,可以适当减轻驾驶员的民事责任,但不得支持精神损害赔偿法院”
观点的来源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法庭编辑/奚晓明编辑、法律出版社2009年3月第1版,摘自《指导案例:《善意与合乘》如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一文。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并存时的精神损害赔偿和物质损害赔偿的顺序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的意见:
《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规定的“人身伤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两方面。
精神损害赔偿和物质损害赔偿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上的赔偿顺序,有权要求权利人选择。 索赔权人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物质损害的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方负责赔偿,未超出各保险人期望的合同义务范围,保险公司的负担也未增加,人民法院应允许。 ’他说
观点的来源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法庭编辑/奚晓明编辑,法律出版社2009年3月第1版,从《指导案例: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并存时的精神损害赔偿和物质损害赔偿顺序》中摘录。
连续购车未注册转移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害登记人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的意见:
“连续购买车没有进行转移登记或者没有变更登记手续。 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时注册的汽车所有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汽车实际交付购买者并交付相关注册资料的,注册所有者不享有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变更注册法定义务的购买者不办理注册手续的,汽车注册所有者不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 所有登记人未依法办理该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的,应当在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度内与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无过失的连带赔偿责任”
观点的来源
摘自《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法庭编/奚晓明主编、法律出版社2009年1月第1版、《指导案例:》。
如果警方调解后受害者起诉,你会怎么处理?
问: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公安机关主持当事人达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协议时,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答: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9月5日通过的《人民调解协议相关民事案件审理的一些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容,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 该规定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明确了其性质、处理方式、手续等,但对公安机关作为调解主体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处理没有规定,因此不适用于公安机关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案件。 审理此类案件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案件审查当事人商定的损害赔偿内容,以公安机关商定的协议为证据资料之一,将当事人的损害程度和责任大小等相结合,综合认定损害赔偿的范围、项目和金额。
观点的来源
《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法庭编着,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4月第1版。
非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如何适用法律?
问: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事故的赔偿案件应该如何适用法律?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车辆在非道路上通行时发生的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警后,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非公路发生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 审理过程中,对事故责任的认定问题,可以向公安警察部门征求事故责任的认定意见,有利于案件的处理。 处理非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必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以及《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观点的来源
《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法庭编着,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4月第1版。
汽车转让尚未评分,但保险公司如何索赔?
问:在保险期间,如果车辆已经转让给了新的所有者,保险合同没有变更,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负有赔偿责任吗?如果车辆转让给了新的所有者,但是还没有通过用户,该如何处理?
答:保险期间,车辆已经转让给新所有者,保险合同没有变更,事故后,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车辆转让给了新所有者,但没有通过保险公司的情况下也不承担责任。 根据有关保险的法律法规,保险目标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担保险后,依法变更合同。 是否过户不影响保险转让的事实。 当事人转让保险标的,保险合同未经保险人同意变更有关事项的,保险合同自转让之日起终止的同时,保险人应当返还相应保险费。 保险合同中,保险人补偿了投保人少量支付保险费的保险费的损失。 在这个过程中,保险人对保险目标的评价非常重要,保险目标的转让对保险人评价保险目标的可保险性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在这种情况下,投保人根据诚信原则履行通知保险人的义务,投保人在进行相应的评价后,决定是否变更合同相关事项。
观点的来源
《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法庭编着,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4月第1版。 新保险法第49条说明修改了旧保险法第34条,适用司法审判法的时候必须进行相应的调整。 新旧条文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九条【保险目标转让的,保险目标的受让人继承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目标被转让的,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险标的转让而危险度显着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通知之日起30天内,可按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保险人解除合同时,必须将收到的保险费减去合同约定中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收取部分,然后返还给保险人。
被保人、被保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由于转让使保险目标的危险度显着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他说
《保险法》第三十四条:“保险标的转让应告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投保后,应当依法变更合同。 但与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被保险汽车的“汽车人员”是否会变成汽车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第三者”
问:汽车在山路上行驶,经过急转弯道时,车上发生了危险,车员张某开门冲出车外,为了避免危险,但是,那辆车失去了平衡,向张某那里一滚,就把张某当场轧死了。 张某的死亡损失能获得交强保险和商业三重保险吗? 换句话说,被保险汽车的“汽车人员”会变成汽车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第三者”吗?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持单方面意见
“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本车人员脱离被保险车辆的,不能视为汽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第三者”,不能作为汽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赔偿范围的请求对象。”
很明显,最高级院民将交通事故发生时,不是受害者受害时,而是受害者发生危险时是否应该计算的原则变成了第三者。
观点的来源
摘自《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法庭编辑/奚晓明编辑、法律出版社2011年2月第1版、《指导案例:保险汽车的“车人”是否变成汽车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第三者”一文。
在两次的故障认定中,受害者的过失费用应该计算到哪一天呢
问:在交通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事件中,受害者在起诉前被交通警察部门委托鉴定障碍等级,起诉后对加害者提出异议,要求重新审定。 法院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委托其他鉴定机构对受害人进行第二次残疾鉴定,并采用了该鉴定结果。
该受害者过失费用的计算时间应该到哪一天为止,某些意见认为过失费用应该在第一次法定馀日之前计算,因为在第一次故障鉴定中已经确定了故障,所以可以视为过失的截止时间。
另一种意见认为,这个受害者的错误劳动费应该算到第二次剩馀日的前一天,理由是必须根据法院在法院明确的事实进行审判。 本法院采用第二次残疾鉴定的结论,推翻了第一次残疾评估的结论,第一次残疾评估也没有法律效力。 因此,法院必须在第二次鉴定障碍的时间内确定错误的劳动费金额。
对不起,哪个意见是正确的?
答:理论上,对受害者的赔偿采用完整的赔偿原则,从受害者受伤之日起到剩馀的前一天为止的过失损失和剩馀的障碍赔偿金之和正好是对受害者的完整赔偿。 同意第二种意见。
观点的来源
摘自《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法庭编/奚晓明编辑、法律出版社2011年2月第1版、p28。
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提出的请求,有没有为了与受害者对抗的强制保险赔偿请求权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的意见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以及《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保险人不依法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不能以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为理由,对抗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权。
观点的来源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法庭编/奚晓明主编,法律出版社2011年2月第1版,P159-162。
农村“五保户”因交通事故等侵权行为死亡的死亡赔偿金应该归谁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的意见
农村“五保户”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不得归具有公益事业性质的乡敬老院所有。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有权向侵权人请求侵权责任”,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主体只有死者的近亲。
观点的来源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法庭编/奚晓明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5月第1版,摘录,P135-140。
侵权行为造成身份不明的受害者死亡,民政部门等行政部门和其他机构是否有权提起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的意见
因侵权行为流浪乞丐等身份不明者死亡,没有赔偿权利者,或者赔偿权利者不明,法律没有明确授权的,民政部门等行政部门或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受理受理的,驳回起诉。
观点的来源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法庭编/奚晓明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9月第1版,摘录,P111-118。
农村“五保户”因交通事故等侵权行为死亡的葬礼费用应该归谁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持单方面意见
农村“五保户”因交通事故死亡的葬礼费用,不得归属于具有公益事业性质的乡敬老院。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侵权人死亡的,期近亲族有权向侵权人索取侵权责任,赔偿范围包括丧葬费用。
丧葬费用由他人垫付,实际支出费用在合理范围内的,垫付人有权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侵权人索赔。 其实际支出费用少于合理范围,部分较多,有权向侵权人近亲提出主张。
观点的来源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法庭编/奚晓明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9月第1版,摘录,P119-122。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可按照《解释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的一些问题》的规定计算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与《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问题》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不同。 在确定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的基准之前,可以参考《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以国家上一年度员工的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基准吗?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一庭本书编写组的意见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几个问题的说明”第十七条第二、第三款规定侵犯生命健康权的,应当支付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受抚养人的生活费。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了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没有受抚养人的生活费。 法律解释认为《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改变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被抚养者生活费的相关关系,原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不包括被抚养者生活费,但现在被抚养者生活费被《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吸收。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以通知的形式规定:“受害者有受抚养者的,应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8条的规定,将受抚养者的生活费计入损害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这使有受扶养人的受害者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与立法精神一致,同时与我们以前的做法完全一致。 通俗来说,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等于司法解释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被抚养者的生活费之和。 审理人身伤害侵害纠纷,应当根据上述理解决障碍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 参考《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以国家上一年度员工的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缺乏法律依据。
观点的来源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法庭编/奚晓明主编,摘自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9月第1版,P246。
交通警察部门未能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在现场验证笔记等有关证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确定各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的意见
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警察部门提交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查明事故发生的事实、原因,认定事故责任的重要证据。 交警部门事实不明,双方过失不明,事故责任也不能确定的,人民法院审查现场调查记录等交通事故相关证据,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综合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判断和认定交通事故的事实和各当事人有无过失
摘自《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奖晓明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法庭编、法律出版社。
观点的来源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奚晓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法庭编,法律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