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4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于9月27日对宝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码: 600019.SH )发出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2120190062 ),宝钢股份有限公司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工业固体废弃物泄漏。 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8条第1款第(7)项、第2项,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自收到修订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采取消除环境污染措施的人民币玖万伍仟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六条:产生固体废弃物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固体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纠正,罚款
(一)未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时造假的;
(二)对暂时不利用或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弃物不储存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分类保管,或者不采取无害化措施的;
(三)将登记在有期淘汰列表中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四)擅自封闭和撤除工业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
(五)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地区,建立集中储存、处理工业固体废弃物的设施、场所、生活垃圾填埋场
(六)擅自将固体废物储存、处置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
(七)未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引起工业固体废弃物的飞散、流失、泄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八)运输过程中沿路废弃、遗弃工业固体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