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据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分行昨日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阿勒泰地区中心分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阿银处罚字[2019]第1号,阿(银)处罚字[2019]第1号)显示,北屯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规定提交大宗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税收会计科目有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阿勒泰地区中心分行处罚款总人民币18.5万元,处高级管理人员刘某罚款。
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2018年度报告显示,北屯国民村镇银行的第一大股东是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持股率为51%。 宁波郴州农村商业银行的第一大股东是宁波华龙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持股率为5.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协助行政机关调查对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根据其他法律减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不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按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的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下是惩罚原文
【资料来源:中网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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