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问题
最高法院会议的观点:
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批准全国银行间商在每月20日(假日顺延) 9时30分发布贷款市场报价率( LPR ),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标准已经取消。 因此,此后人民法院必须将贷款利率的基本标准变更为全国银行间商户折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 应注意的是,尽管贷款利率的基准发生了变化,存款基准利率仍然没有变化,相关基准仍然适用。
二、关于变态利率的认定
最高法院会议的观点:
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借款人可以根据金融机构以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管理费等为名征收利息,在金融机构或由其指定的人征收的相关费用不合理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提供服务的实施方式决定借款人是否应支付相关费用。
三、关于高利贷问题
最高法院会议的观点:
在私人贷款中,贷款人的资金必须是自己的资金。 贷方裁定金融机构融资资金,高利贷款人的民间贷款行为,必须认定这种民间贷款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适用本条规定时,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审查贷款人的资金来源。 借款人可以举证证明签订借款合同时借款人尚未偿还银行贷款,一般可以推定借款人裁定贷款资金,但除借款人可以举证推翻以外
二是宽大认定“高利”贷款行为的标准,贷款人通过贷款行为获利的,可认定为“高利”贷款行为
第三,对于本条规定的“借款人事先知道还是应该知道”的要件,不能把握严酷性。 实践中,只要有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时尚未偿还银行贷款的事实,就可以认为满足该规定的“借款人应该事先知道或者应该知道”的要求。
四、关于职业贷款人的认定问题
最高法院会议的观点:
以未依法获得贷款资格的民间贷款为业务的法人,以民间贷款为业务的非法者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贷款行为,应当依法认定为无效。 同一贷款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重复有偿的民间贷款行为,一般被认定为职业贷款人。 民间贷款比较活跃的地方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经其认可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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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陕西省企业法律风险研究中心
编辑:微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