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死后,还得继续保险吗? ’梁先生感到困惑和气愤。
今年1月1日,梁先生的丈夫在公司临时加班,突然生病后,因应急救援死亡。 向社会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后,未获得工伤认定。 梁先生不服,向法院申诉后,人社部门再次进行了工作上的认定。
梁先生原以为灰尘掉了,但在申请因事故死亡的待遇时,发生了波澜-社会保险部门因死亡的月份没有支付工作上的保险而没有受理。 四川峨眉山市社会保险局认为,这种工伤待遇应由用人单位支付。 使用者也觉得不公平,人死了也要继续保证,不知道错误在哪里。
对梁先生来说,她不知道应该由谁来付,但必须由谁来付。 既然认定了工伤,家属就想尽早得到80万元以上的工伤待遇…
这是梁先生给我的“不受理通知书”
加班突然病死
一波三折向法院控诉,最终被认定为工伤
今年41岁的唐某是峨眉山市人,2004年10月开始在峨眉山市驰采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采用公司)工作,从事铆接焊接。
每天上班下班,日子稀稀落落,出乎意料地发生了一件急事。 今年1月1日元旦节应放假,唐某将被安排为公司生产副总裁梁,临时加班。 加班时,唐某回家说“头晕很厉害”,在家人的陪同下去了医院。
经医院诊断,唐某为消化道出血、急性冠脉综合征。 病情严重,当天转入乐山市人民医院,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房室阻滞心源性昏厥、急性上消化道出血。 当天16时34分,唐某急诊未宣告临床死亡。
丈夫去世后,梁先生忍着悲痛处理丧事。 以前丈夫是家里的支柱,今后她必须一个人支撑。 后来,不幸重重,她又病了,整整住院一个多月。
“丈夫在加班中因急性心肌梗塞死亡,应该认定为工伤。”截止到今年4月,梁先生正式向乐山市人社会局提出了工作上的认定申请。
但是,她没有预料到的是,乐山市人社会局以“唐某假日在职场加班,没有证据证明事故发生在职场”为原因,决定不认定工伤。
“简单地说,他们怀疑加班是假的。 因当天休假,临时安排加班生产的副社长梁某与我们有亲戚关系”梁先生不服,将乐山市人社会局告诉了法院。
根据法院的审理,从工伤认定倾向于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这一观点出发,唐某可以认定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突发性疾病。 8月16日,法院取消乐山市人社会局“不认定劳灾的决定书”,命令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天内重新开始行政行为。
10月12日,乐山市人社会局重新认定。 唐某所受事故伤害(或职业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已认定(或视认)。
关于工伤认定的资料
“人死了还要继续保险吗? ’他说
虽然在工作上被认定了,但是申请工伤待遇被社会保险局拒绝了
得到工伤认定书的梁先生终于松了一口气。
“丈夫发生事故后,房子的柱子倒了。 ”梁先生叹息说,16岁的儿子高职,妻子也老了,身体也不好。 以前,她在市内的烧烤店打工,为了为丈夫的工作申请奔走,她辞去工作时不时出去做杂务,家里生活迟缓,希望尽快得到丈夫的工作待遇。
10月21日,梁先生带着丈夫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等资料向峨眉山市社会保险局申请了工伤待遇。 根据有关政策的规定,这种死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抚养家属的赔偿金和一次性死亡补助金,共计约80万元以上。
第二天梁得到峨眉山市社会保险局的“不受理通知书”。 根据该通知书,唐某在2019年1月死亡的那个月,在职场奔走于公司,没有给其员工加工伤害保险。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不属于工伤基金的支付范围。
“1月1日人已经死了,当月还要保险吗? 」梁先生立刻变得无知,她困惑,生气,认定了工伤,却不能接受死亡待遇。
不可思议的不仅是梁先生,作为公司负责人的谢先生也是不可思议的。
谢先生说,公司每月从10号到15号交保险,经营者认为这个员工死了,劳动关系结束了,所以为了不需要支付保险费必须退出。
“支付当月的费用之前,我们的人给社会保险局打过电话,说人死了也不需要支付费用,所以不需要对方。”谢先生说,作为中小企业,经营者不太专业,不太熟悉政策法规,但是误解了向社会保险局咨询的事情,咨询时没有录音
谢先生说,唐某是公司的长期员工,如果知道人死后可以继续保险的话,就可以享受工伤待遇,“给他10年以上的保险,是不是节省了1000元以上的保险费呢?谁知道员工死后会继续交保险 ’我说。
峨眉山市社会保险局有关人员透露,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用人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现在,社会保险的缴款是当月支付的月份,唐某去世的当月奔走于公司,没有给其员工加工伤害保险。
显示“公开受伤的月份需要支付”的信息
80多万工人死亡的待遇应由谁支付?
社会保险局、当事人企业各有各的语言
既然认定了工伤,就应该享受工伤待遇,这80万元以上的补助金到底应该由谁来发放呢
峨眉山市社会保险局相关人士透露,据统计,1月2日该公司为唐某停止支付保险费,1月11日家属退还养老保险个人费,终止社会保险关系。 在这次家属申请死亡待遇之前,社会保险局不知道员工的死亡,也没有接受过公司的咨询。
峨眉山市社会保险局制定的《不受理通知书》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1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项,判断不属于工伤基金的支付范围。
根据上述两项规定,员工工作的用户未依法缴纳工作保险费,发生工作事故的,由用户支付工作保险待遇。 根据本条例规定加入工伤保险,未加入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因此峨眉山市社会保险局认为唐某的工伤待遇应该由用人单位支付。
但《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加入工伤保险,补偿应当支付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本条例规定支付新产生的费用。 那么,现在该公司可以为唐某支付死亡当月的工伤保险吗?
举行了“终止社会保险关系”活动
“现在想付款也不行! 峨眉山市社会保险局的相关人员说,一个是唐某的社会保险关系已经终止,不能追缴给系统,第二个是即使可以追缴,也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上述条款“新发生的费用”不包括公民死亡员工的一次劳灾补助金、葬礼补助金等。
与此相对,公司的责任人谢先生,在上述条款规定的状况下,使用者加入了工作上的保险,没有加入工作上的保险,但公司并非没有给员工加保险,只是存在时间差,在不知道政策的情况下,当月的员工死亡后也没有继续缴纳工作上的保险。
现在社会保险部门拒绝支付工作和死亡待遇,让企业支出这笔钱,谢先生说:“企业每月按时给员工保险,遵守纪律。 不知道人死后付保险。 我不知道错误在哪里。 应该补充我们,但很明显企业不能承担赔偿”。
遗属:
工伤待遇必须由某人支付,希望尽快申请
对梁先生来说,她不知道应该由谁来付,但必须由谁来付。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员工工作的用户不依法支付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户支付工伤保险费。 使用者不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付款。
再过两个多月,到了丈夫去世一周年的忌日,梁先生想早点申请工作待遇,把结果告诉他,她也一定会照顾好儿子和父母的。
(资料来源: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