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向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发布了关于“银行间人民币外汇市场交易规则”(以下简称“外汇市场交易规则”)的通知。
通知指出,为了规范和发展银行间外汇市场,促进市场诚信、公平、秩序、有效运作,维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对银行间人民币外汇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了综合修订。 修订后的《交易规则》已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汇率综合〔2019〕27日),现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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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即期交易规则》(中汇交付〔2005〕365号)、《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长期交易规则》(中汇交付〔2005〕290号)、《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交易规则》(中汇交付〔2006〕118号)、 《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兑换交易规则》(中汇交付〔2007〕283号)、《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规则》(中汇交付〔2011〕34号)同时废止。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与上述废止的外汇交易规则文件相比,此次发布的新外汇交易规则内容丰富,在删除“信息披露”一章的同时,又追加了“监管”一章。
《监管》一章引进了历史交易规则“信息披露”的内容,重点强调交易中心监测人民币外汇市场和处理异常交易。 新版外汇交易规则明确:明确禁止会员不得从事的多种市场操作行为、不得从事的多种市场欺诈行为的内幕交易、非法泄露、明确禁止非法使用的利益运输,禁止滥用交易系统和信息数据的违法行为等。
根据新的交易规则,对违反交易规则的机构和个人,交易中心根据情节的重量,采取一项或多项措施。 主要有: (1)列入市场重点关注名单;(2)口头警告;(3)约定见面;(4)降低审查或取消审查资格;(5)出示警告信;(6)暂停或取消市场通报;(7)警告交易责任人;(8) 暂停或取消会员的交易权限或会员资格(9)移交行政监督部门或司法部门( 10 )交易中心认为必须采取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