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下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三审民法典婚姻家庭草案,重新调整了《病情婚前告知义务》。
以往审查中规定“一方患重病,结婚登记前必须如实通知另一方”的,另一方可要求结婚登记机构或人民法院撤销结婚。
二审将上述“重大疾病”改为“重大疾病”,如果不按规定“一方有重大疾病,必须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另一方可要求婚姻登记机构或人民法院撤销婚姻。 此外,草案二审查还规定了婚姻无效或撤销的法律后果。
此后,常委、地方、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在结婚无效或被取消的情况下,必须赋予无过失一方索取损害赔偿的权利,有助于保护无过失一方的权益。
经过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研究,三审采用上述观点,第八百三十一条增加了婚姻无效或被取消的,无过失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