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岁的外国劳动者张某,因为自己在微博上开玩笑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涉嫌张某依法宣传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罪的案件。
一天晚上,张某在北京昌平区的回龙观租房玩微信。 使用“本拉登”的脸,在一群微信上聊天时,有网友说“看,大人物来了”。 于是张某照着这句话发言说“请加入ISIS”。 大家没有任何反应,继续谈论其他话题。
之后,北京市昌平区公安局依法召见张某,以宣传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嫌疑将其逮捕。
警察检查了他的手机和电脑,发现除了微信群发表的话以外,张某还没有关于恐怖主义的发言。
被告人张某法制观念淡薄,在300多名公共微信中以传播信息的方式宣传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其行为已构成宣传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应当依法处罚。 被捕后,可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无违法犯罪记录,依法受到轻微处罚,但不承认情节轻微。 最后,法院判处张某犯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9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元。
宣传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罪是《刑法修正案(9)》的新罪名。
北京男王某将包括暴力恐怖主义等内容的视频投稿到自己的QQ空间,引起多人阅览、转发、评论。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宣传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山东临沂的24岁男子林某微信群传播了“获得炸弹炸天安门”的个人极端发言,涉嫌该发言实施爆炸犯罪,公安机关依法对林某进行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
通过以上案例,所有人都要保持警惕。 在公共场所和公共网络平台上要注意自己的言行。 否则,可能违反法律或成为犯罪。
那么,传播极端发言会受到怎样的惩罚呢?
民事责任:散布谣言侵害公民个人名誉权,侵害法人营业权的,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道歉和损害赔偿的责任。
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拘留五天以上十天以下,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处五天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虚假报告危险情况、疫情、警察情况; 或以其他方式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入虚假爆炸性、毒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实施放火、爆炸、危险物质投入宣布扰乱公共秩序的;
刑事责任:传播谣言,构成犯罪必须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规定,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污染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捏造爆炸性威胁、生化威胁、放射性威胁等恐怖信息,明知是捏造出来的恐怖信息,却故意传播开来。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处徒刑、拘留或管制处以5年以下的严重后果。 捏造虚假的危险状况、疫情、受害状况、警察状况,向信息网络和其他媒体传播,知道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向信息网络和其他媒体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造成监禁、拘禁或限制3年以下的严重后果的,3年以上7年以下
资料来源: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