鸦片战争后,根据清政府和西方列强缔结的条约,中国必须变更税则,得到他国的批准,这逐渐丧失了中国关税的自主权。 1931年,经过与英、美、法、日等12个国家多次谈判,南京政府重新制定了《国定进口税则》,税率从最低5%到最高50%,共计12级。 新中国成立初期,各地海关处于分散状态,没有税则,税率不统一,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则,开始提高议事日程。 由于制定关税税则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各个方面,意义重大,海关总署要求政务院协调其他经济管理部门,组成关税税则委员会。 1950年1月,政务院批准在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的指导下成立关税税务处理准则委员会,姚依林来自主任委员,丁贵堂来自副主任委员,委员来自财政部和重工业部等经济管理部门。 关税税则委员会设立办事处,办公地点在海关总署。 关税税则委员会按照《中央人民政府关于关税政策和海关工作的决定》规定的基本原则开展工作。 基本原则是:1.对国内可大量生产的工业品和半成品的进口采用保护税率;2 .证明对所有奢侈品和非必需品征收更高税率;3 .对国内不太能生产的设备器材、工业原料、粮食种子和肥料等, 税率低或免除关税4 .所有必要的科学图书,预防病虫害等物品和药品,免除或免除关税5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贸易条约和协定的国家,一般要制定更高的税率6 .为了发展我国的出口货物的生产,出口只能订购低税或免税。 本次签订的海关税务处理标准是根据当时的传统进出口商品,参照国际联盟税务处理标准分类目录和苏联关联税务处理标准的商品分类方法制定的。 根据商品的自然属性、用途和加工程度,分为17种、89组、939个税号,共计1700多个税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 纸张1951年中国海关博物馆藏 1950年10月24日,关税税务处理基准委员会事务所向政务院报告了税务处理基准案。 1951年5月4日,政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务处理标准》及其实施条例,自16日起实施。 这说明一百多年来,中国有着第一个独立自主、有益于国家民生的关税税务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