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红作为带入商品的一环,作为广告代言人的角色存在着。 他们的推进行为和运输行为应视为受法律约束的信息传播活动。 网红对消费者进行虚假、夸张宣传等,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受到行政处罚。
现场直播货物发生问题后,电子商务平台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电力商经营者是平台选择的,规则也是平台制定的,平台作为受益者应该承担责任。
监督部门积极配合电商平台,完善直播持货诚信评估机制,将球迷评估通报列入评估系统,将违法情节严重、污点信息多的网红引入黑名单,取消直播持货资格,发挥警告作用
“双十一”按约定到达。 十一月十一日零时,这购物狂欢起来。 那天晚上,数十万电商彻夜直播,直播的物品成为今年“双11”的显着特征。
2019年,“直播电商”的销售模式进入高速公路,成为多个电商平台的标准。 《2019年淘宝直播生态发展趋势报告》显示,随着越来越多消费者通过淘宝直播购买,2018年加入淘宝直播的播音员数量比上年增加了180%。
直播让很多人兴奋,播音员也成了憧憬的选择。 但据《法制日报》记者采访,现场直播的运输品还有需要规范的地方,特别是一些网络广播员在运输中存在夸张宣传、伪造数据、未经验推荐等现象。
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分析说,如果在直播中货物出现问题,播音员和网络平台应该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有关监督部门应积极配合电商平台,完善直播商品可靠性评价机制,将违法情节严重、污点信息多的网红引入黑名单,取消直播商品资格,更好地净化网络消费环境。
netred很难指责因担心商品质量而出现问题
最近,有名的网红在带货签的现场“翻车”,销售的没有粘着的锅粘在锅上。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在那家店铺的留言中,用青春痘后,用户会看到脸肿这一情况。
北京某高中学生王蕾(假名)平时热衷于访问各种购物平台,这些平台有时会根据她的喜好播放。 王蕾按照合理的消费,在网上销售之前,她通常商品多于三件,攻略后购买,看网红直播也是她攻略的重要环节之一。
“我有时只是以了解产品的心情看现场直播,但是一般人如果意志力不强的话,会被说服真的买。 网红们通常主张使用过这些产品,效果好,价格也比较便宜。 为什么消费者可以通过网红获得优惠价格,从而大幅节省试行错误的时间和成本? ’我说。 王蕾说。
据王蕾说,在看某个网红转播的时候,通过视频附加的链接购买过被称为“去除黑发神器”的冻膜和组合使用的毛孔的收缩水。 但是,使用冻结膜后,她的黑发没有好转,脸上长了痘痘,痒了好几天。
在天津某高中上学的徐晴(化名)也有过类似的经历。
徐晴通过直播平台购买了被各大美容博主推荐的美白产品,但使用后发现该美白产品的美白效果不大。
徐晴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她原来只是觉得这种产品很受欢迎,没有购买的想法。 但是,之后推荐自己喜欢的网红,播音员也说现在网上最便宜,冲动地买了。 她意识到几乎没有美白效果后,在产品评论中发现很多人不太认可这个产品的效果。
某业界相关人士对媒体说:“头部网红在选择产品的时候会变得更加严格,但并不意味着尝试所有的产品。”
如果网红转播的商品发生了问题的话,对于网红来说应该负什么样的责任呢?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部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网红在携带商品过程中,作为广告的代言人而存在。 通常,拥有商品的网红拥有很多粉丝,他们可以利用自己的知名度、影响力来提高广告内容的可靠性和感染力,提高广告的宣传效果与法律上广告代言人的定义相一致。
“对于很多受粉丝信赖的网民来说,他们的推进行为和财物行为不应该被视为艺术活动,而应该是受法律约束的信息传播活动。”刘俊海说,“网红的货物行为有明显的方向性。 网红向消费者虚假宣传、夸大宣传、推荐“三无产品”应视为欺诈性误解行为,这种网红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受到行政处罚”
刘俊海认为,根据新广告法第56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有关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和服务虚假广告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表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表者、广告代言人,即使知道或者知道广告的虚假,也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平台切实负责多项措施,加强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法制日报》记者在网上搜索关键词“网络红带商品”,其中有很多带着商品企划包装的广告。
迄今为止,业内人士通过媒体报道,网红的颜值、粉丝的量、关注度、销售产品的交易量都是包装化的,各大型网络平台也在协助。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长邱宝昌认为,随着媒体技术的发展,交易平台、信息平台、社交平台之间没有明确的分工,要推动融合型网络平台的健康发展,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无论是哪种网络平台,只要存在交易行为,通过网络传达交易信息,广播员还是网络平台都必须受到广告法和“网络广告暂行管理方法”的制约和限制。
刘俊海认为,在直播中产品出现问题后,电子商务平台本身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电气商经营者是平台选择的,规则也是平台制定的,作为受益者的平台应该承担责任。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38条,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有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侵害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涉及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和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没有履行审查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平台必须为消费者站立,站岗,牢牢关闭。 ’刘俊海说。
对于目前影响较大的社交平台,邱宝昌建议,社交平台不应该在法律之外,而是在点对点的私人社交平台上,消费者无法跟踪卖方。 因此,平台必须负责任,可以通过交易主体的实名登记、禁止平台参加者公开交易信息、关键词切断等手段完善。
完善诚信评价机制提高违法处罚力度
对于消费者来说,如果你购买播音员推荐的假冒伪劣商品,该怎么办?
邱宝昌建议消费者应立即向市场监管部门和消费者保护组织投诉。 但目前对这种情况的相关维权途径还不够,相关法律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刘俊海也表示,在购买播音员推荐的商品后,产生不良反应的消费者应该积极行使维权。 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虚假广告有明确的定义,消费者验证自己的广告符合条例后,可以依法向广告代言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行者提起诉讼。
但是,也有消费者说自己无法判断产品的代言人是否属于有意的虚假宣传。
对此刘俊海认为,对于广告代言人主观知道或者知道的问题,如果发生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除了消费者提供证据外,相关事务机关也会在事件处理中进行调查认证。
“赔偿消费者是单方面的,重要的是监督部门必须给予这样的网红一定程度的惩罚。” 刘俊海表示,同时监督部门与电商平台积极合作,完善现场直播持货诚信评价机制,将球迷评价、报警列入评价体系,将违法情节严重、污点信息多的网红引入黑名单,取消现场直播持货资格
刘俊海还建议监督执法部门也要正确执法,严格执法,最终使违法成本高于违法收益,使消费者维权收益高于维权成本,更好地净化网络消费环境,进一步根除直播运输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文/杜晓邓清月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