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务经营管理_ 金融控股公司能否投资非金融业务?央行给出答案

日前,中央银行发布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试点办法》。 金融控股公司能否投资非金融业务备受关注,中央银行相关部门负责人指出,企业集团成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允许金融管理部门认定金融业务相关机构,但投资总额的账面价值原则上不得超过金融控股公司净资产的15%。

金融业务经营管理

资料图:中国人民银行新经王潮摄影

方法》第七章,第56条,针对金融控股公司业务种类繁多、股权结构复杂、相关交易风险高等特点,确立了宏观审慎管理、监管、协调监管的原则。

方法明确监管范围,满足一定条件,实际控制国内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的金融控股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实施监管。 金融机构跨行业投资其他类型金融机构形成的综合化金融集团,有责任由相关金融监督部门按照“办法”实施监督管理,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办法》将市场准入作为风险防范的首要门槛,明确董事、监事、董事的工作条件,对金融控股公司实行事件中事后的持续监督管理。 其中有关行政许可事项,依法由国务院决定。 严格的股东资格监督以正面和负面的方式规定了成为金融控股公司股东的条件和禁止行为。 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股东、控股人或实际控股人应当主要行业突出,公司管理规范、股票结构清晰,财务状况良好。

“方法”加强资本来源真实性和资金运用合规监督。 资金来源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以资金等非所有资金向金融控股公司投资。 金融控股公司不得向金融机构虚假融资、循环融资。 加强公司治理和相关交易的监督管理;。 金融控股公司应具有简洁、清晰、透明的股权结构,不得依法参与控股公司治理,滥用实质性控制权。 不应隐瞒相关交易和资金的真正下落。

“方法”完善风险“防火墙”制度。 金融控股公司应建立统一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合理隔离内部交叉办公、信息共享等。 合理设置过渡期。 允许已存在、不符合“方法”要求的企业集团在一定期间内进行整改,促进顺利过渡。

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方法”是否允许金融控股公司投资非金融业务,在严格隔离风险的前提下,允许企业集团成立的金融控股公司认定金融业务相关机构,但投资总额的账面价值原则上不得超过金融控股公司净资产的15% 允许不符合现有要求的企业在过渡期间逐步调整投资非金融企业的比例。 整个企业集团被认定为金融控股的,其非金融资产不得超过集团总资产的15%。

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手段和措施,中央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建立统一的金融控股监管信息平台,建立和完善要求金融控股公司按规定报告信息披露的金融控股风险评估体系,综合运用宏观审慎政策、金融机构评估等政策工具,金融控股集团 根据履行职务的需要,与相关负责人进行监督谈话,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根据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在监督合作的基础上,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控股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还指出,要求金融控股公司恢复整个金融控股集团,制定处置计划。 金融控股公司违反“办法”或发生严重风险的,根据情况限制经营活动,限制分红或相关权利,补充资本到期,转让所有权等监督措施,给予警告或罚款等处罚。 金融控股公司难以继续经营,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应当依法退出市场。 有关实施细则由人民银行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中央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强调,从长远来看,“办法”有助于管理金融混乱,整顿金融秩序,最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对金融市场来说,公布“办法”有助于建立规范性市场,促进各机构的有序竞争和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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