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解决我国矿山生态修复的历史借款多、现实矛盾多的问题,解决“旧账目”还缺“新账目”等资金投入不足的瓶颈制约,加快推进矿山生态修复,自然资源部研究拟订了“建立激励机制加快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 意见稿通过赋予一定期间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等激励机制,吸引各方面的投资,提出推进市场化运营、开发性管理、科学利用的模式,加快矿山生态修复的推进。
矿山生态修复
以下是征求意见的原文
(征求意见)
为了解决矿山生态修复的历史借款多、现实矛盾多的问题,按照党的十九大“以政府为主导,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管理体系”的要求,按照“谁修复,谁利益”的原则, 通过赋予一定期间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等激励机制,吸引各方面投资,推进市场化运营、开发性管理、科学利用模式,加快推进矿山生态修复,提出了以下意见。
一、根据实核定矿区土地利用现状地类
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结合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实际调查矿区土地利用现状、权利。 对于因采矿集约等无法恢复的农地,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认为有关部门,经土地权利人同意,经自然资源部审定后,可以变更为未利用地,并纳入全国国土空间规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土地条件进行生态修复和综合利用。
二、科学制定矿区自然资源利用方案
开展矿山生态修复,必须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的领导力。 各级地方政府在制定国土空间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历史遗留矿区和生产建设矿山废弃矿区土地利用现状、资源利用潜力、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和生态保护修复适当性等因素,尊重土地权利人的意见,将生态功能修复与后续资源开发利用、产业发展等需求相结合,将宜农则农、宜建则建、宜水则水、 应按照宜留律留原则,合理确定矿区内农用地、建设用地和生态用地等各空间规模、结构、布局和时机,制定矿山系统修复、资源综合利用方案,优化矿区国土空间结构。
三、鼓励矿山土地综合修复利用
历史遗留的矿山废弃国有建设用地修复后,如果计划变更为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同一修复主体和土地使用权者,在一定时间内赋予一定比例的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经分别签订生态修复协议和土地转让合同修复后作为国有农用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以协议形式确定修复主体,双方签订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合同,计划在可从事栽培业、林业、畜牧业或渔业生产修复后发展专利经营项目的,涉及专利经营 对于历史遗留下来的矿山废弃土地中的集体建设用地,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自行投入修复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修复后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工业、商业等经营用途的,可以借给、转让相关产业的发展,也可以通过转让、借出、转让合同明确生态修复相关责任 土壤污染风险管理和修复清单划分的用途调整为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的,必须满足风险管理的要求,达到修复目标
矿山生态修复
四、实施差异化土地供应
各地鼓励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在矿山修复后的土地上发展旅游、农业综合开发、养老服务等产业。 旅游、养老服务产业涉及永久性建设用地,依法依据建设用地管理的矿区自然景观和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不征收(不回收)、不挪用、利用现行用途管理的国有土地进行非营利性教育、科研、体育、公共文化、医疗卫生、 建设社会福利等《规划用地目录》建设用地项目,符合可按照有关规定以规划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其他协定的供给条件,修复主体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取得土地使用权。
五、建设矿山库存建设用地
鼓励在生产建设矿山的同时开采、修复,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将本企业废弃的建设用地修复为农用地的,按照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的开垦利用试验管理,按规定通过检验后, 解雇的建设用地规模优先用于本企业在省域范围内开展新采矿活动所需的建设用地指标,节约指标修复为在省域范围内可挪用的耕地,按规定检验合格后,本企业采矿活动可优先平衡耕地占有,补充耕地节约指标可在省域内挪用。 在满足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经有认可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可,矿山企业可以按市场价格支付土地货款后,依法修复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用于商业、服务业等经营用途。 生产建设矿山废弃修复国有建设用地后,国家用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项目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继续用于原用途,过渡期为5年的过渡期后,依法以新用途、市场价格以协商方式恢复用地手续。 鼓励生产建设矿山与社会资本合作进行矿山生态修复利用。
六、推进矿山修复土地指标交易
历史遗留的矿山废弃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修复为耕地时,按照有关规定检验合格后,补充耕地候补群,可以在省内流通的建设用地修复为农用地退出的建设用地指标,可以在省域范围内移动。 社会资本投入的历史遗留矿山修复后,有关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可以得到各种指标的流通收益。
七、合理利用矿山土石材
对于历史遗留的露天开采类矿山,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危险等修复工程中发生的土石材料,修复主体可以免费用于本修复工程,确实可以进行剩馀的对外销售,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根据“一矿一策”的原则,同时制定利用方案和修复方案,市级自然资源 对外销售要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销售收益都用于本地区的生态修复。
矿山生态修复
八、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工作指导,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建立政府、矿山企业、社会投资者、公众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探索修复企业诚信档案和信用积累制度,特别是加强对矿山修复形成的农田质量监督管理和废弃土石材处置项目的监督管理,防止发生各种违法问题
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实施中遇到重大政策问题,立即报告部门,请指示。
在国土空间规划完成前开展上述修复工作时,既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都是规划的依据。
本意见中所说的历史遗留矿山,是指由于历史原因矿山修复管理责任主体消失、地方政府应负责修复管理的矿山。 具体来说,一是矿山地质环境管理在实施保证金制度之前已经消除开采权的矿山,二是矿山地质环境管理的保证金制度实施后,政策关闭,关闭时地方政府与开采权者明确履行了修复管理责任的矿山,其中有关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同时被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