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14日,银保监会网站今天发布的东营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东银保监处罚决定书〔2019〕1号,2号)显示,东营融和村镇银行株式会社有违反贷款三检不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东营监督局罚款35万元。
谭晓军直接负责东营融和村镇银行贷款三项检查不服从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东营监督局发出警告。
根据中国经济网的调查,东营融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是江门融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率为45.00%; 第二股东是山东鑫辰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持股率为9.80%; 第三股东是东营中天电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持股率为9.60%。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纠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构成可以整理或者销毁经营许可证的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职务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干扰非现场监督或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隐瞒虚假或者重要事实的报告书、报告书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慎重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区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分纪律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应警告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直接负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到终身任职资格为止取消一段时间,禁止直接负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从事终身银行业。
以下是惩罚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