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税金关系到每个人的身边利益。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结算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最近发表了用这种具体方法征求意见的稿件。 具体而言,可以看到兄弟昨天第二条的文章。 关于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结算的公告
征求意见的稿件明确了那些人应该进行汇兑结算,那些人可以免除汇兑结算。
征求意见的稿件出现之前,很多人担心清算的工作会落到会计的头上。 结果,《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规定,纳税人可以委托扣除义务人员和其他部门和个人进行清算。
可以委托。 这个故事就像扣除义务者可以拒绝一样。
我知道实际上在企业里接触过实际业务,如果有这个漏洞,那个概率就是扣除义务者做这件事。 毕竟纳税人没有立即申报,税务局先选择扣除义务人,还是催促扣除义务人,扣除义务人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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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知道第二个哥哥看到这个时候想起的是什么吗?
我想起了当年收入超过12万的自我申报问题。
在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之前,根据我国税法规定,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上年收入超过12万元的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当时也有规定,可以让有税务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或他人代理纳税申报。
但是结果呢? 依我看,几乎没有人自己申报。 至少我经历过的公司是会计负责人帮忙的。 会计也不知道当年所得超过12万的纳税人的劳动报酬等其他分类所得的收入额,有什么关系呢? 无论如何,如果我单位的工资收入超过12万税务局,就通知扣除义务人员申报,不填写其他收入,确实没有那么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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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了“征求意见的稿件”,可以改变成理所当然的事情。 说“实施条例”还是委婉的,可以委托,但至少绕远儿。 至少不是法定义务,个别的强制会计师可能不会真的被你处理。
但是,“征求意见稿”很明显,由连续获得工资和劳动报酬的扣除义务者代理。 纳税人向扣除义务人提出代理要求的,扣除义务人应当处理。
凭这种感觉逃不掉。
其实,从特别追加扣除2020年的确认这一处理方式来看,我认为即使汇款给扣除义务人员也无法逃脱,本来特别追加扣除确认必须由纳税人自己登记在APP上进行确认,但是之后又妥协了,不确认的默认值转到下一期,才以APP的方式进行
当然,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确实我们现在的个人纳税意识不高,个人税法知识也很少。 货币转换器当然不知道自己的税金是如何被扣除的。 以前很多人认为特别扣除减少了自己的工资。 他以为他会扣除工资,你惊讶吗?
第一次汇款纳税人自己登记APP或者网页的话,会感到这个完成率低的恐怖,这个税务局不想看。 我觉得税务局即使让全体纳税人登记了实名,给任何人打电话催促,发邮件都是没有用的。
所以,愿望很棒,但这件事还是要做。 落到扣除义务的头上,最终会怎么样呢,是会计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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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说可以委托,实际上我个人认为这份意见征集稿是可行的,但实际上是会计人员也无法帮助的命运,难道没有看到以前12万人申报的结果吗?
哥哥之前说纳税人自己申报的话,在技术上不支持扣除义务者。 否则,你就当然了,最后妥协。
技术上不支持。 例如,扣除义务人无法在纳税人账户上登记实名。 这个在技术上不支持。 那么,纳税人必须退税或补税。 你真得自己登记。 如果没有,如果有纳税的污点,影响就会变大,勉强得到好几次,就能做到。 人是懒人,其实是现在人的智商,这并不难。
但现在征求意见不仅没有限制,而且还意味着税务机关制定提供给扣除部门的申报软件,方便扣除义务人员对本部门的员工集中处理年度结算申报。
你说这个还没精神吗?软件变方便了,这件事说会计还能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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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回来,如果让扣除义务者一并处理的话,真的很难吗?疼痛在那里吗?
实际上,我个人认为,如果在自然人的扣除处追加事先填写的服务的话,批量处理并不是件困难的事情。 现在,自然人税收系统收集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申报的收入,系统实际上能够判断是否需要自动汇款,税收和扣除额毕竟是有数据的。
痛点是,通过将纳税人的其他收入开放到某个扣除义务人的汇款界面,纳税人没有隐私。
毕竟很多人都接受了私事,实际上不想向职场了解自己的其他收入状况。
该税应为纳税人考虑,对具体的详细操作加以限制。
例如,扣除义务人是否汇款,纳税人应首先通过APP确认,只要确认,系统就将你系统内的所有收入状况推到扣除义务人的扣除目的地。
另一个痛苦的地方是,扣除义务人员最多也要实行愚蠢的申报,系统是多少,我没有责任审查纳税人的收入完整性,准确性,我只要点击按钮提交就可以,关于你的特别追加是否足够,是否有其他收入没有扣除
总的来说,未来的目标一定是自我申报,现阶段存在的困难还是有相应权利的计划的。 最后征求意见如果没有变更的话,扣除义务者也不必慌张。 我推测这个计算也难以想象。
二哥一定会在第一个时间向大家分享汇兑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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