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公安管理_ 最新!景德镇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来了,这些地方禁燃禁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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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烟花爆竹发射管理条例

景德镇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11号

《景德镇市烟花爆竹发射管理条例》于2019年7月24日通过景德镇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江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9月28日通过并现公布。 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景德镇市人大常委会

2019年10月14日

01

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的点火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政实际,制定本条例。

烟花爆竹公安管理

02

第二条

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点火管理适用本条例。

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决定禁止放烟火的爆竹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03

第三条

在下列地方,放烟花爆竹是被禁止的

文物保护、保存单位和自然保护区

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中心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加油站、液化石油站、煤气站以及粮食、棉、油、麻等易燃爆炸物的生产、销售、储藏、使用机构

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和架空通信线路附近

国家机构、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

工厂、矿山内严禁烟火的场所、山林、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公园、商场、贸易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方。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和周边具体范围,市、县人民政府明显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警告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便移动或破坏。

04

第四条

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烟花爆竹的禁止区域和场所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因此,对允许销售烟花爆竹的经营者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具体补偿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除禁止放烟火爆竹的区域和地点外,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局应遵循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减少的原则。

市售烟花爆竹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市经营许可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规定。 市经营许可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应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烟花爆竹零售店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实施专卖店和专柜销售,并具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05

第5条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发射管理,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促使有关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06

第六条

市、县公安机关负责发射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花爆竹。 教育、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从事烟花爆竹发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实施管辖区烟花爆竹的点火管理。

居委会及其他机构、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配合烟花爆竹发射管理工作。

07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应当开展禁止燃放烟火的宣传教育活动。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必须进行禁止放烟火的宣传活动。

学校要对学生进行法、文明、安全放烟火爆竹的教育。

家长应该教育和管理家长放烟火爆竹的行为。

08

第八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有权制止、举报和投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公安机关、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通报、公布投诉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的通报、受到投诉后应当立即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反馈给投诉人。

公安机关、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举报的非法起火、销售烟火爆竹行为,核实事实的,给举报人报酬。

09

第九条

在重大公共活动中需要举办烟花大会和其他大型烟花发射活动的,主办方应当按照等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提交许可申请,取得《烟花发射许可证》。

公安机关作出许可决定的,在作出许可决定后三天内,应向社会公告准许起火的时间、地点、种类、规格、数量。

烟花大会及其他大型烟花发射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按照烟花发射安全规程和许可的发射作业方案进行发射作业。

010

第十条

居委会、业主委员会、房地产服务企业组织管辖区内或责任范围内的居民和酒店、酒店等机构,制定禁止放烟花爆竹条约,在可以监督实施的管辖区内或责任范围内放烟花爆竹的,由居委会、业主委员会、 房地产服务企业以及酒店、酒店等部门对于必须立即制止的拒绝不服从制止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

011

第11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起火,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012

第12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火区违法销售烟花爆竹的,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013

第13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允许烟花大会或其他大型烟花发射活动,或者违反烟花发射安全规程、发射作业方案进行放水作业的,公安机关责令停止放水,严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014

第14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受到处罚的,处罚记录将登记在企业信用信息披露系统中。

015

第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烟花爆竹发射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的,将依法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

016

第16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违反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治安管理行为的,构成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17

第17条

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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