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假加班也是工作,工作中的饮食、内需、必要的休息时间也得到保障,必须视为加班的一部分。
▲猝死教师生前照片。
另见工伤认定“锯战”。
据新京报报道,2017年山西稷山县190年后,男教师暑假加班吃午饭时猝死,工伤认定为三成。 稷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次不承认工作决定,分别被稷山县政府行政复议、临294县法院和运城中院取消,第4次依然不是工作决定。 理由是“非工作时间,不死于职场”。
稷山县人社会局4次不承认工作上的决定。 图/新京报网
双方争论的焦点是工作时间和岗位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员工在工作时间和职场因工作原因遭遇事故的,必须认定为工伤”。 根据这个条款,如果工作时间和职场没有发生事故的话,就不能认定是工作上的事故。
强烈地抠字眼,当地社会局的认定也不奇怪。 结果学校表示,加班时间为8点到12点,14点到18点两个小时,相关教师在吃饭后,12点50分左右倒下。 乍一看,他离开工作单位在餐厅吃饭,既没有上班时间也没有上班地点,没有工作单位认可的“加班时间”,无法履行工作责任。
问题是,暑假加班也是工作,工作中没有人需要吃饭或者内急。 必要的休息时间也必须得到保障。 人的常情,在餐馆吃饭,做普通的工作,上班途中一起工作,这些都是员工加班的一部分。
工人的权益高于天。 实际上,法律上做了有利于劳动者的改变。 2010年12月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情况下,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等。 2014年8月,最高法颁布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审理规定》,明确了《上班途中》的具体范围。
尽管法律还没有规定,员工在加班期间离开岗位休息饮食时发生事故的是工伤,但依据法律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精神,有关部门应该得到广义的理解,让劳动者享受法律的人文关怀。 如果强行拒绝加班的工人,就会失去法治所需要的温柔。 当地政府和二级法院都撤销了“不认定”的结果。
遗憾的是,当地的社会局三次不承认工作上的决定,多次被取消也因为同样的理由变得顽固。 这意味着当事人的亲属必须在这场锯木战争中痛苦徘徊,即使申请行政复议、起诉,最终也有可能成为“死亡循环”。
这种尴尬的痛苦经历,并非孤独的例子。 以前曾有一名女职工在公司值班期间上厕所,遇到性暴力(未遂)、排尿失禁“精神障碍”,医院诊断为“压力相关障碍”,向社会局提出拒绝工伤的申请。 尽管法院判决支持员工,社会部门还是不松口。
多次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不完善,也有职能部门理解偏差、僵化的因素。 打破这种违反法治和人性的“死亡循环”,要适当调整现行法律,提出司法解释,进一步扩大工伤认定的范围,把合理的员工需要吃饭休息作为工作的一部分,即使发生事故也要纳入工伤认定的范围。
当然,必须办理科学规范的工作认定手续,违反《行政复议法》,追究因“相同事实和理由”多次不认定的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使球不被踢,损害当事人及其亲属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