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18日发布了修改的《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根据《条例》,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入的责任主体,个人首次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停止投入再次违反规定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数据图:对垃圾桶进行分类。 吕明摄
《条例》以排放量多、排放量少、混合垃圾多、分类垃圾少为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收费、容易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加强收费管理,促进生活垃圾的减量、分类和资源化利用。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条例》规定,新建住宅建设项目,建设部门必须在销售场所公示辅助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设置场所、功能等内容,并在住宅买卖合同中明示。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生活垃圾的集中收集、运输、设施的处理,或者改变用途。 切实废除拆迁、转移、改建、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运输、处理设施的,经城市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批准,必须按规定提前重建、修补、提供替代设施。
《条例》规定,运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北京市开展经营活动,必须使用电子运输单和可拆卸、可再利用的环保包装材料,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弃物的产生。 电子商务经营者在市内销售商品需要快递服务时,必须选择使用环保包装材料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 鼓励运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取回收快递包装材料的措施。 公司和个人应当优先购买可再利用的产品,以减少使用量,或者避免按规定使用一次性用品。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满足保密规定的前提下推进无纸化事务,提高再生纸的使用比例,不使用一次性杯子。
《条例》要求北京市禁止生产销售超薄塑料袋。 超市、商场、贸易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不得使用超薄塑料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袋。 饮食经营者、饮食配送服务提供者和酒店经营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叉子、勺子、洗漱用品等,应设置醒目的标识。 采取措施逐步推进蔬菜上市。
根据《条例》,产生生活垃圾的公司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入的责任主体,必须按照以下规定分类投入生活垃圾。 根据厨房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的分类,必须分别投入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中的废家具家电等比较大的废弃物,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负责人指定的场所单独堆积的建筑垃圾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负责人指定的时间, 按地点和要求分别堆积的农村村民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灰土,单独投入各容器或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场所)国家和市的生活垃圾分类投入的其他规定。
《条例》明确指出,公司违反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立即下令纠正,处1000元罚款。 再次违反规定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违反规定,不遵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止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必须书面警告再次违反规定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必须受到处罚的个人,自己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不得受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