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建议个人_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过审

北京商报讯(记者陶凤实习记者王婷)征求公开意见后,首个国家级优化经营环境行政法规于10月8日正式审议通过。 当天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了《商业环境条例(草案)》,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提供了制度保障。

制定专业行政法规,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和国际经营者环境建设,是深化改革开放,促进公平竞争,增强市场活力和经济内动力,推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措施。 中国企业研究所秘书长唐大杰表示,本次条例的复盖面特别广泛,商业环境各方面都有提及,特别是在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三方面都有充分考虑。 从市场化来说,核心因素是经济主体具有平等身份,政府逐渐退出资源配置的作用,发挥市场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并且政府维持市场公平竞争,面临着新的国际环境,还是要强调中资和外资的公平待遇,敢于开放市场。

具体而言,本届会议从五个方面阐述了该法规的内容。 会议说,必须更有力地释放权力。 持续放宽市场准入,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推进“证据分离”,压迫企业成立和注销手续,在各地制定有关社会公开企业的证据、交易税、银行开户、电力投入等处理期限,超过期限的,客户应公开说明理由。

在规范和创新监督执法方面,除公共安全和大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应当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督。 推进“网络管理”。 对新兴产业实行包容谨慎的监督管理。

会议还强调加强市场主体保护,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和企业经营者人身财产安全,违反法定权限、程序扣押市场主体和经营者个人财产,不实施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平等享受国家支持政策。 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和维权援助等机制。

在强调政务公开透明度方面,应推进政务服务事项的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处理。 水电热等公共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公开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信息。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并按照规定听取市场主体和行业协会的意见。 没有法律法规等依据,行政规范文件不能损害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也不能增加其义务。

另外,政府及其员工相关的违法违反和作为非法行为的行为、公共企业事业单位的非法收费、行业协会商会和中介服务机构的非法审查认证和强制市场为主体的中介服务等,必须依法追究责任。

近年来,包括北京、上海在内的许多地方都制定了优化商业环境的具体措施,但全国性法规不足,经验体系固化。 根据今年7月国家发改委颁布的《商业环境优化条例》(征求意见稿),条例总体规定为第7章68条,涵盖市场主体、市场环境、政务服务、监督执法、法治保障等多方面,为保护市场主体权益提供法治保障。

但唐大杰也表示,由于条例的法律地位并不特别高,因此存在难以超越现行法律框架的先天缺陷,后来还有很多细分空间,需要更多的对策。 例如,对于现在中小企业的拖欠账户等问题,有进一步细分的规定。 今年9月,工信部在网上征求了“及时支付中小企业货款的管理方法”的意见,确立了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防止中小企业拖欠的长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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