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小朋友一_ 猥亵独自在奶茶店内的10岁儿童 安徽宿松一男子获刑八个月

安徽省宿松县的54岁男性馀某,看到10岁的孩子在奶茶店,和受害者闲谈,闲谈时对儿童进行猥亵行为。 12月19日,审判文件网发表了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制定的刑事判决书,馀某一审判处8个月徒刑。

判决书称被告人馀某,男,196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松县人,中学文化,家庭,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2019年9月9日因涉嫌犯猥亵儿童罪被宿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8日经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翌日宿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起诉馀某猥亵儿童欧某( 2009年8月12日出生),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

事件发生后,受害者欧某的法定代理人发行了兰森,向被告人馀某表示了谅解。

被告人馀某对公诉机关的申诉没有异议,自己供认了罪行。 那位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控诉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将被告人有坦白、了解等理由作为罪轻的辩护。

法院于2019年9月8日7点左右,看到被告人馀某去奶茶店买豆浆,在奶茶店看到被害人欧某( 2009年8月12日出生)在店内,与被害人闲谈,在闲谈时馀某右手搭在被害人的肩膀上行淫,后馀某离开现场

法院认为,被告人馀某猥亵未满十四岁的儿童,其行为已成为猥亵儿童罪,必须依法受到严重处罚。 公诉机关申诉被告人馀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准确,应当采纳。 被告人馀某在案件后如实坦白了自己的罪行,但在审判中自愿认罪的是告白,可以受到轻微的处罚。 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发放执照,向被告人的馀某表示谅解,并适当作出轻微处罚。 因此,馀某的辩护人采用馀某有告白、谅解等道理作为罪过较轻的辩护意见。 如上所述,决定根据被告人馀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认罪态度等给予处罚。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判某人犯有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郭琳琳

编辑/倪家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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