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陈鑫
编辑员
1 观点概述:
一个国家的食品安全水平符合经济发展。 食品制造加工的工业化操作要求非常严格,包饺子比家里的饺子“安全”。 大部分产品的优势是责任明确,效率提高,根除灰色地带。 当然,像专业性不足等,大部分制度也有问题。 对于有意的虚假行为,应根据生产企业/生产者的能力赔偿多少? 不仅仅是“最后一公斤”,网络食品的生产过程、添加过程、添加状况、运输状况、经营和准入都需要监督管理。 新中国成立70年来,中国的食品安全从立法体系到政府的监督,或者从企业的保障和社会认知,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回顾过去,“头人形”“毒奶粉”等食品安全事件反省了整个社会,并颁布了“食品安全法”。 与此同时,我国食品安全监督体系也经过多次变迁,从“九龙治水”转变为“二段式”管理,在新的改革中监督责任集中在农业农村和国家市场监督总局。
如何保障十几亿人安心健康饮食,始终是我国食品安全工作的基本目标。 随着转基因食品和网络购物食品等新概念和销售模式的兴起,中国食品工业体系发生了巨大变化,给食品安全带来了新的挑战。
在此背景下,围绕中国食品安全的认定标准、法律建设和监督管理体系等问题,采访了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营养工程学院院长罗云波。
罗云波是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院长,国际食品科学院院士,中国食品学会理事,中国食品学报》主编。 几十年来,罗云波致力于保障食品安全营养技术的研究,制定了许多国家和行业的标准。 2007年4月23日,罗云波教授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时,就中国的农业标准化和食品安全问题进行了说明。
接口新闻:什么是食品安全? 我们通常所说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什么方面? 新中国成立70年以来,中国对食品安全的认识和定义发生了怎样的变化?
罗云波:食品安全是由食品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损害人体健康而引起的公共安全问题。 根据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定义,食品安全是食品按原来的用途制作,食用时不损害消费者健康的保证。 简单来说,食品安全是指食品被吃掉后不会损害健康,也不会引起集体的公共安全问题。
一个国家的食品安全水平符合经济发展。 80年代改革开放以前,我国粮食供应不足,必须凭票购粮副食。 那时,物质供应不丰富,只要有吃的就行。 不考虑安全与否。 80年代中后期,随着物质供给非常丰富,平民收入的增加,人们要求食品安全。
以前我们说过保障食品安全,但食品卫生可以把你吃不干净的东西,泻肚,或者中毒,疾病,甚至死亡归类为“卫生”的概念。 事实上,卫生是食品安全保障的一项措施,食品安全范畴很大,而且更全面,如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安全问题不包括在食品卫生的概念之内。 食品安全涉及从农地到餐桌的过程。 例如,食品包装材料不合格或有毒,即使包装材料被食品污染也会引起食品安全问题,因此食品安全是一个大概念。
2009年2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食品安全法》,取代1995年颁布的《食品卫生法》,全面保障了消费者的舌尖安全,使我们的健康不受不安全食品的损害。 2017年,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了“健康的中国”,这个过程也体现了对食品安全概念认识的转变。
接口新闻: 70年来,我国食品在品种数量、生产流通方面都有所提高,但在安全质量方面也存在很多问题,发生过什么重大的食品安全事件?
罗云波:从系统性和严重性来看,食品安全事件可以说是安徽阜阳奶粉“头娃娃”和河北发生的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
2003年,大量营养量下降的劣质婴儿奶粉流入阜阳农村,吃了劣质奶粉的婴儿由于蛋白质摄取不足而导致营养不足,最明显的表现是“头大”,即着名的头娃娃事件,最终约有200例婴儿有严重的发育障碍。
此外,在2008年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中,该事件受世界性影响较大,属于系统性食品安全事件,危害也较大,最终加快了我国《食品安全法》的颁布。
另外,社会上也有食品安全领域的“乌冬面事件”。 比如速成鸡,其实这种说法本身就不科学。 首先,工业化的鸡都是在45天内培育出来的,这是品种选育的结果,这只鸡本身正在快速成长。 其次,工业养鸡对营养供给、管理非常科学。 据说是荷尔蒙的鸡,实际上无论是人还是动物,荷尔蒙的接受度都非常有限,如果不顺利的话反而会致死,而且成本也很高,在生产上没有操作性。
染色馒头,福喜事件也不是食品安全事件。 用于染色馒头的柠檬黄是食用色素,主要用于饮料,用柠檬黄染色是为了伪造玉米馒头,广泛使用欺诈行为和食品添加剂。 福喜事件是不伤人、管理过程中的欺诈行为。 员工认为食品没有什么不好的,但到了保质期,觉得可惜,修改保质期也是欺诈行为。 在国外,即使到期,也要降价销售还能吃的食品,让消费者知道。
接口新闻:过去的食品安全事件,由于不符合食品标准、广泛使用添加剂等原因,与食品安全标准有关。 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是如何形成和完善的?
罗云波:首先,监督食品需要依据。 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就这样形成了一个大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在这个体系中,国家标准是最低标准,其次是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最高标准必须是企业自身的标准。 我们鼓励企业产品超过国家标准,塑造企业品牌形象。
以前国家标准由国家标准委员会负责,在各部门制定标准后,提交标准委员会编号和申请书可以成为国家标准,但实际上各部门只有自己。 政出多门的结果是很多标准冲突,最典型的说法是“合格的小麦粉包合格的饺子”。 面粉是一个部门制定的标准,饺子是另一个部门制定的标准,一个标准稍低,另一个标准稍高。 根据检查方法的不同,检查结果也有所不同。 用一个部门的方法检查合格,用另一个部门公布的方法检查可能不合格。
自2009年《食品安全法》颁布以来,卫生部门统一制定国家标准,整理、整顿、废除、增加过去的许多标准,国家标准才真正成为“一个标准”。
截至2017年7月,我国建立了7年的现行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完成了5000项食品标准的整理整合,审查修正了1293项标准,公布了1224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但是,我们的消费者对于食品安全标准还有认知上的错误。 例如,2011年12月,国家实施了速冻食品新国标,将金黄色葡萄球菌的含量从“不能检测”改为“限量”。 很多消费者认为标准后退了,开玩笑说“家里的标准是最可靠的标准”,其实这是误读。
我们以前强调“无法检测病原微生物”,因为仪器设备不敏感,无法检测,现在可以检测出来了,当然必须制定限定标准。 其实,食品制造加工的工业化操作要求很严格,包的饺子比家里的饺子“安全”。
接口新闻:我国食品安全法制体系何时建立,经历了怎样的发展阶段?
罗云波:实现“田间到餐桌”全过程管理,需要考虑食品生产的各个环节。 关于食品安全,中国目前有两部综合法律,一部分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一部分是食品安全法。
1964年卫生部等五部委发布了新中国成立以来首个综合食品卫生管理法规《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标志着中国食品安全监督正从空白走向法制化准备阶段。 该条例首次规定了食品卫生标准和处罚责任方法。
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食品卫生法(试行)》,宣布正式建立以卫生行政部为主体的国家食品卫生监督制度。 该法明确规定了食品相关概念,规范了食品卫生标准,详细规定了食品卫生管理监督、法律责任等,同时增加了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的法律责任等。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正式通过。 这是我国第一部食品卫生法。
2004年《食品卫生法》修改工作开始,到2007年10月31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研究并原则上通过了《食品安全法(草案)》。 之后,2008年9月,三聚氰胺事件爆发,食品监督的死角露出,对制定中的《食品安全法》产生了重大影响。
为什么三聚氰胺事件引发了《食品安全法》? 当时突然发现各部门要负责任,这反映了“九龙治水”的弊病——如果多部门监督不协调,有利的事大家争相管理,不愿管理辛苦不喜欢的事,有事就逃避责任。
同时,企业不知道是谁管他们,还是管他们,企业也成了重担。 如果中央突然要求严格管理和重点整顿食品安全,今天可能是质检总局来检查,明天可能是食品药物总局来检查,后天工商又来检查,企业简直是忙得不可开交。
最后,《食品安全法》通过第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三年四审,于2009年2月28日公布,2015年发布了修订版。 这项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被称为“史上最严格”的法律,体现了现在的重典平息混乱的决心。
接口新闻:从《食品卫生法》到《食品安全法》,中间两个字的变化标志着中国食品安全行业工作重点发生了什么变化?
罗云波: 2009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食品安全法》,该法取得了多方面的突破,立法理念从“食品卫生”上升到“食品安全”,与国际联系,扩大了其管理监督范围,法律适用主体进一步扩大。
其次规范食品生产,把生产经营者定为食品安全的首要负责人,规范食品生产加工从农地到餐桌的全过程,包括生产、运输和销售等环节,强调食品栽培、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更符合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的需要。
该法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责任,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加强食品广告监督,加强食品添加剂和健康食品监督管理。 该法在民事赔偿责任方面取得了突破,提高了赔偿标准,建立了食品安全处罚性赔偿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模式也在事后得到管理,统一了食品安全标准,解决了目前食品安全标准过多、重复、水平不明等问题。
接口新闻:曾说要实现“从田间到餐桌”的全过程管理,必须考虑食品生产的各个阶段。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如何填补食品安全监督领域的空白?
罗云波:农产品是我们食物中最大的部分,我们平时吃的食物中80%是食用农产品。 无论是超市还是农贸市场,我们都会自己买来加工过的东西,在餐厅吃的是农产品。 实际加工的包装前食品,如饼干、罐头、面包,其实很少。 因此,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
2004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的决定》,强调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从源头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食品安全的法律。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颁布填补了当时《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的相关法律空白。 食品卫生法与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活动无关,但“产品质量法”只适用于加工、制作的产品,但不适用于与人民大众生活、健康有关的农业初级产品问题。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张,从生产源管理农产品的质量,将限制在流通领域的风险预防延长到生产源的潜在风险预防。 该法于2006年11月1日正式施行,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产地、生产、包装和标识以及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基本实现了“从田到餐桌”全过程的质量安全控制。
从《食品卫生法》到《食品安全法》,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刑法》中添加食品领域的违法问题,如何处理有害物质、非食品添加剂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另外,中国还颁布了食品相关条例规定,如猪屠宰、农药使用条例、兽药使用条例,它们共同构成了巨大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界面新闻:法律支持下去70年来,我国食品安全管理体制如何建立和持续完善?
罗云波: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督体制从无向有、从有向精进化了好几次。 从监管主体数量和政府权力配置的角度,可以分为独立监管模式和多部门联合监管模式。 根据我国的发展情况,我将其分为以下阶段
萌芽时期( 1949-1964年):新中国成立初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处于初期阶段,主要集中监督管理食品卫生和消费环节中毒突发事件,这一阶段的食品卫生管理主要由卫生防疫部门负责,食品卫生专业监督管理长期边缘化。 1964年公布的《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初步揭示了由卫生部门主导,食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共同辅助食品卫生法执行的食品安全管理结构。 从监督机构的设置看,在这个阶段,我国食品安全监督体制以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为主,卫生部门监督管理为辅。
卫生部门主导时期( 1964-1992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陆续颁布了《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等多项食品卫生法律法规。 在这些法律法规中,卫生部门监督卫生法令的执行,负责本行政区内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检查等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职能。
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食品卫生法(试行)》,标志着正式建立了以卫生行政部为主体的国家食品卫生监督制度。 1983年,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食品监管工作范畴。 如出口食品检验、监督管理由国家进出口检验部门负责的城乡市场食品卫生管理由工商行政部门负责。
多部门分阶段监督时期( 1993年至2003年):为加强多监督部门的协调,2003年中国成立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表明国家有意在监督水平上整合食品、药品、健康食品等产品。 2004年国务院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的决定”,第四次调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能,赋予农业、卫生、工商等多部门委员监督管理权限,形成了“以阶段性监督管理为主,以品种监督为辅助”的多部门联合监督管理模式。
2010年成立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从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来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最高议事机构,引入部门利益以上的机构协调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大幅度回避了管理部门之间的偏差现象。
大部门全程统一监督时期( 2013年至今):2013年3月2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改名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意味着食品安全多级管理的“九龙治水”局面已经结束。 这标志着我国建立了严格监管农产品种子养殖、生产、储藏、流通到餐饮环节全过程的机制。 同时,新体制强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食品安全的来源管理,以及作为社会媒体和广大人民群众监督食品安全的重要补充,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弥补行政监督的不足和落后。
界面新闻:与过去的“九龙治水”、阶段性监督体制相比,食品安全监督的“大部制”有哪些优势和问题?
罗云波:过去没有食品安全的概念时,监督部门的主体责任不清楚,谁管理的还不清楚。 之后,我们强调食品安全的时候,食品安全突然被食品药物、卫生、商务部门发现,自然形成了“九龙治水”的结构。 运行一段时间后,发现“九龙治水”治不好,有很多弊病,开始调整。
2009年《食品安全法》颁布后,食品安全法规范将《九龙治水》规范化为四个主要部门:农业、质检、食品、工商、统一由卫生部门协调。 集中后,各部门之间还存在着空白地带,尽管责任比以前明确了,但仍存在着协调困难的问题。
十八大以来,中央政府实行机构改革,把食品安全落实到两个部门,一个是农业部门,一个是新成立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十九大进一步调整,分为农业农村和新成立的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为什么要根据两个部门的监督进一步集中? 过去由农业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两个部门监督食品,实际上食品包装材料等问题仍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包装也可能引起食品安全问题,究竟应由谁负责,应由谁负责?
新成立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解决所有这些问题,进行更彻底的改革。 将质检总局全部分割,国家食药监局、工商总局、海关等有关部门全部纳入,现在是真正意义上的两个,一个是农业部门,有责任吃农产品,一个是工业加工食品(包括生产加工流通饮食)。
大部分产品的优势是责任明确,效率提高,根除灰色地带。 当然,像专业性不足等,大部分制度也有问题。 国家市场监督总局的某个部门要管理食品生产、加工、流通过程的各个方面,各个方面的专业性都很强,曾经以“一个部门管理不了,部门多管理不了”的形式,现在采取综合的形式,将多个部门挤在一个部门,部门内部的协调很重要。
除了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机构,还有中央和地方的协调机构。 曾经中央水平主要是农业部门和国家食药监督总局,但地方是“五花八门”,中央和地方之间不能对接,上传和禁止都很困难。
需要注意的是,对改革的理解不仅仅是“谁会被编入谁”这一问题,设施的设置也发生了变化,但监督的要素没有变化。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机构变化调整是一个动态、不断优化的过程。
界面新闻:现在已经建立了大部分形式的监督体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在法律层面有没有加强调整的空间?
罗云波:《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两部法律平行,但两者之间仍有明确的界限。 比如豆芽和腐竹,在食品还是农产品的问题上引起了争论。 农民认为豆芽是加工食品,应由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 我国逐步管理豆制品,而在美国,所有豆制品都由一个部门垂直管理。 正在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应该明确这些边界性问题,将两者无缝地联系起来。 因此,这两部法律必须联系起来,使两部法律并行,互相补充,同时各有重点。
另外,在《食品安全法》颁布后,对《广告法》的释义和《刑法》的司法解释也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很多调整。 这些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围绕“食品安全法”进行了相应的修改,避免了法律间的矛盾。
有些食品相关产品引起食品安全问题,如食品包装不规范等。 包装过去由质检总局管理,质检总局撤销后,归市场监督总局管辖,包装条款须依法规定。
另外,对于一些新的商业形式可能带来新的食品安全危险,现在还没有特别的说明,相关条例中非常模糊,比如现在被称为快递员的人非常多,但是流通条例并不是专门针对快递员/快递员。
因此提出食品流通领域可以分为航空、铁路、交通,规定食品包装、食品保管温度,避免食品受到污染,在发生问题后如何处理等条款。 让食品业者理解遵守法律的方法,让食品监督者理解执法的方法。
接口新闻:我国食品行业的一大特点是小作坊式、小厂式生产模式,规模小,生产条件比较简陋,这种情况在卫生安全方面应该如何改善?
罗云波:首先,地方政府应该非常了解管辖区内的小企业、小研讨会及其生产条件、员工的责任。 有些不良企业会影响整个产业圈的食品安全信心,但地方政府不能通过制作诚实的文件进行管理,将违约和失去信誉的生产者列入黑名单,继续食品行业的工作。 但是,这样的不良企业毕竟是少数,大多数小研讨会的员工靠自己的劳动生产获得报酬,对当地居民的生活也很方便。
其次,对于这些小研讨会,地方政府应当提供社会服务,帮助他们改善生产过程中的不规范,同时加强执法。 有些地方是集中管理,开设食品生产区,把中小企业的小研讨会搬到这里,好好管理。 同时创造交通、水电等便利条件,鼓励小型研讨会创业。 同时,我们可以集中宣传一些标准、法律法规。
过去,我国在经济发展问题上,中小企业、小型研讨会吸引了很多员工。 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社会整体财富进一步积累,社会集约化程度提高,今后食品企业有可能由大型企业主导,小型企业、小型研讨会逐渐被淘汰,或者被大型企业合并。 员工因生存压力而跳槽,即使是剩下的中小企业也是老字号,很多时候都在意自己的品牌。
界面新闻:新版《药品管理法》最近被审议,其中提出了惩罚性赔偿。 因此,关于食品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有什么建议,还有,你怎么看食品制造假的销售假“直接入刑”呢?
罗云波:普通食品安全领域的赔偿有两点。 一是过失赔偿,另一是惩罚性赔偿。 现在,惩罚性赔偿没有特别重要,但是司法上很重要,食品制造休假和“直接监禁”等违法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终生禁止。
现行《食品安全法》规定,消费者除了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货款的10倍或者3倍的赔偿金。 但食品价格一般不高,如自来水冒充矿泉水,消费者喝后胃肠不舒服,即使赔偿30倍,矿泉水本身也是1元/瓶,应该指出生产者会震颤到什么程度
因此,食品的惩罚性赔偿应该有一定的金额而不是倍数,即使犯了一美分的错误,也必须赔偿100万美元。 另外,目前直接入刑的力量已经很大,惩罚性赔偿在后续法律中可以持续完善,通过两者的结合,故意制造食品安全事件的生产者震惊不已。
因此,对于故意的虚假行为,应根据生产企业/生产者的能力赔偿多少? 违法者如能支付数十万的处罚金额,不能免于监狱受害的赔偿,则依照有关法律判处一定年限的有期徒刑。
安全食品是生产的,是监督的,当然“实行最严厉的处罚”是重要的规定。 我国现阶段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中经济效益驱动型较高。 此类事件的发生往往具有较强的隐蔽性,经常发生不必要的恐慌,食品安全管理必须防止君子和小人,社会影响恶劣持久。 这种现象与食品行业职工法制观念淡漠、处罚不严、违法成本不高有直接关系。
一句话概括起来,“古典治疗混乱,抑制经济利益驱动型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同时,“直接处刑”充分发挥行业监管和市场淘汰机制,也有助于净化行业风气。
接口新闻:作为转基因食品研究者,如何简单介绍转基因食品及其安全性问题?中国消费者如何评价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争议?
罗云波:生物技术带来的福利远大于所谓的安全问题。 生物技术为我们带来更多便利,为我们的营养、健康和安全带来更多好处。
生物技术是高科技、现代技术,但是现代技术是随着人们认识水平的提高而出现的,所以生物技术产品出现后就伴随着严格的监督管理。 生物技术在食品领域的渗透和利用,经过严格的法律法规和安全评价,确保其充分的安全才能上市。
现在大家都追求纯天然,认为纯天然是最好的。 实际上,农业活动开始以来,人类一直在探索人工改变遗传因子获得新品种的方法。 如今,大部分作物不是自然进化的野生物种,而是数千年来人工选育的结果,是基因转移和基因变化产生的物种和品种。
近20年来,市场上转基因大豆已占全球大豆的81%,转基因玉米占35%,转基因油菜占30%。 事实上,转基因食品在世界上十分普遍。 美国是世界上转基因食品消费最大的国家。 美国生产的转基因大豆近一半用于国内消费,玉米的95%以上都是转基因产品,仅包括转基因马铃薯、甜菜等含有转基因成分的食品加工品种就达到了数千种。 欧洲、日本也是如此。 在欧洲食品安全局的主页上,每年都发表消费、进口转基因产品的数量。 中国也开发了抗虫棉和抗病毒木瓜。 在进口方面,中国主要进口转基因大豆、菜籽和部分玉米。
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是如何保障的? 实际上,为了确保安全性,科学家考虑的比消费者多得多。 这在研究的初期阶段包括食用安全问题和环境生态安全问题两个问题。
在食用安全方面,考虑急性毒性、慢性毒性、过敏、营养性、畸形性。 生态学认为,新性状出现后不会影响其他生物。 例如转基因粮食抵抗昆虫,昆虫逐渐具有抗性,是产生超级害虫的地方,科学家在栽培转基因作物的地方,设计了土地作物无抗性,让昆虫吃,在昆虫种群中留下根的“避难所”。
另外,科学家认为,如果搬运转基因作物的卡车翻车,转基因作物的花粉会不会吹到其他地方影响其他作物,那么转基因作物的花粉会不会逃跑? 这需要模拟。 不计算实验室的时间,只进入安全评价阶段一般需要3年以上的时间,目前其他食品并不需要这样严格的安全评价。
转基因安全性被强调的实质上是相同的原则,逻辑上来说,对于某些特定的转基因食品,如果没有明确的证据,就可以认定其安全性。 用实质上相同的原则证实了安全性的转基因食品可以放心地吃。 如果要质疑万一的事情,那就不能随着小概率事件摆脱。
科学上,没有必要证明任何食品都是完全安全的,因为绝对安全的食品是不存在的。
网络新闻:电子商务的发展使网上购物食品流行起来。 现在网上销售食品有哪些安全隐患和风险? 网络食品安全管理面临哪些新挑战?
罗云波:关于网络购物食品的风险和挑战,首先是网络食品的进入问题。 属于哪一类,规模如何,没有什么管理条件的话,可以成为网络食品? 例如,食品生产、流通、卫生许可证不足的“三无”店铺普遍存在。 另外,农产品欺诈、销售假期严重,网络食品经营者利用消费者不了解商品信息,在网上发布虚假的食品介绍和宣传广告,一时疏忽就引起交易纠纷,引起食品安全事件。
第二,网上购物食品的安全问题。 网络销售不是面对面销售模式,消费者无法鉴别食品的真实性,品牌、制造商、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消费者只能得到卖方的口头承诺,食品质量得不到确保。
第三,网上购物食品的包装问题。 如果网络食品的配送一定有包装的话,那么业者为了降低成本会选择质量差的包装材料,如何应对包装造成的资源浪费呢? 现行网络食品的法律法规只有原则性规定,也许有将来实施的条例和细则。 另外,网络食品应该提出相应的配送标准、安全标准,例如,出厂的保温箱是什么样的,应该控制多少温度,不应该超过多少距离等,应该有相应的标准。
第四,产品标识不规范。 网络食品市场许多进口食品没有合格的中文标签,有些进口食品来源渠道不正当,未经正规检验检疫手续,缺乏必要的安全卫生检疫。 当然,国内的产品标识也不规范。
第五,维权保障困难。 网络食品交易具有虚拟性、隐蔽性和不确定性,网店常没有实体店,经工商、食品、税务等有关部门许可,不能出示购物单据。 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消费者很难得到赔偿。 同时,网络交易多涉及异地维权,消费者所在地监督部门无管辖权,异地维权难度大。
接口新闻:有哪些建议可以提高网络食品的安全水平?
罗云波:网络食品是食品安全的新领域,有可能成为食品安全的危险新的爆发点。 人们对食品安全的认识已经提高,食品安全监督也大大提高,网络食品也逃不出监督理念。 不仅仅是“最后一公斤”,网络食品的生产过程、添加过程、添加状况、运输状况、经营和准入都需要监督管理。
为提高网络食品的安全水平,建议从政策层面加强新的《食品安全法》执行力度,细分执法实施细则,使之具有可操作性。 要重视和支持食品企业和食品实体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建设。
同时要加强网络交易平台的食品安全责任和意识,加强食品物流环节的食品安全科研,为安全物流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加强食品安全科普宣传教育,提高真伪食品安全信息识别能力和食品安全自我保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