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女员工少_ 公司聚餐女员工酒后死亡,赔偿责任该如何划分?

四川成都邛某医美公司总共组织了约40名员工,在火锅店举行了迎新春聚餐。 当天下午11点左右,会餐结束后,公司的安排人员让喝酒的员工周先生回家。

按照周先生母亲的意思,护卫同事把周先生带到她前夫李先生那里。 但是,2019年的第一天,1月1日上午9点左右,李某发现前妻没有呼吸。 送医生后,周先生接受救治无效而死亡。 医院发行的死亡医学证明,周先生的死因与酒后窒息有关。

之后,周先生的父亲、母亲以及未满7岁的儿子,将医美公司、火锅店、同桌的5名同事告上法庭,向对方索取葬礼费用、死亡赔偿金、受抚养者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100万元。

 

审判现场

最近成都市邛崃法院表示,此案现已判决生效。 法院判决医疗公司按20%的比例分担赔偿责任,计算约15.8万元,周先生自己必须对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责任。

在聚餐中女职员喝酒的第二天早上,被发现在自己家里死亡

2018年12月31日,涉案医美公司组织全体员工在火锅店会餐,共安排了5台。 晚上8点半左右,工作人员陆续到达餐厅,约40人出席。 周先生自己开车来火锅店后,和同事张建某、邝某、张元某、陈某、康某、刘某在餐桌上吃了饭。 吃饭的时候,小周选了酒,还建议小刘开车送他回家。 聚餐期间,张元某、康某、陈某有事提前离开。

晚上大约11点,会餐结束后,医疗公司工作人员徐某和刘某带周先生回家,刘某开周先生的车。 但是,两人都不知道周先生的家住在哪里,从周先生的包里拿出手机,给周先生的母亲王打了电话。 王某用电话和周先生的前夫李某取得联系,两人正在准备再婚,现在住在一起,李某要照顾她。

于是,在晚上12点左右,两名工作人员最终将周先生交给李先生,告诉李先生喝了酒。 李某在老周休息的时候,老周吐了。 李某打扫干净后到别的房间去睡觉。 但是第二天早上9点左右,李某发现周先生已经没有呼吸了。 送到医院后,周先生死于医生的抢救。

邛崃市医疗中心医院发行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周先生说:“直接死亡原因,饮酒后窒息? 心脏猝死? 从发病到死亡的大约时间间隔为1小时,直接引起死亡原因的疾病和状况、急性酒精中毒、从发病到死亡的时间大约为9小时间隔”。

周先生的家人认为,医美公司作为餐会的召集者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周先生没有被劝酒,也没有停止酒后送医生,公司对周先生的死亡负有责任,餐会的火锅店也有责任提醒顾客不要过度饮酒。 另外,和周同席的同事多次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劝酒,所以周喝了太多酒,没有带她去救治。 同桌同事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结果,周先生的父亲、母亲,还有7岁以下的儿子,一起将医美公司、火锅店、同事5人(张建某、邝某、张元某、陈某、康某)告上法庭,要求承担丧葬费用、死亡赔偿金、受抚养者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100万元。

公司:

会餐前明确表示“会自主选择饮料和酒水”,义务安排回家

对此,医美公司在聚餐刚开始的时候,与周先生同席的张建某作为部门负责人,明确表达了“大家选择饮料和酒,不推荐酒”的意思,主张同席者也赞同。 周先生作为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者,自愿选择喝酒,公司和公司的员工无权干涉,而且没有人劝她喝酒,也没有人强迫她喝酒。 因此,公司认为原告说“周先生以各种各样的形式被劝酒”并不是事实。

“吃饭时,她并没有表现出醉态,只是有点兴奋,这是饮酒后的正常反应。 会餐结束后,她也自己从火锅店二楼下到一楼,说“没有不省人事”的情况。 据被告医美公司介绍,周先生喝酒后没有严重的不快感,能够正常走路,没有必要根据普通人的判断带她去医院。

另外,医美公司认为周先生在被送往医院之前死亡,医院推测周先生的死亡原因,因为没有进行验尸,所以她真正的死亡原因是自己的病还是饮酒还不确定。 会餐结束后,为了保证她的安全,公司把员工带回去,交给她的家人,公司认为履行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据火锅店说,饮食者在店里吃饭喝酒是自愿的,火锅店不积极销售酒,在顾客需要喝酒的时候提供。 根据监视录像,周先生喝酒下楼梯的时候,意识很清醒,并不是喝醉了。

其他被起诉的同桌同事,自己不劝周先生喝酒,吃饭途中,其中3人因事提前离开。

邛崃法院在审判中发现,正在吃饭的人和同席的人是否有劝酒、斗酒的行为。 现在虽然没有证据,但周先生的具体饮酒数量也不明确。

事故发生后,周先生的母亲曾以借款的形式向医美公司借过2万元。 在审判中,医美公司如果法院判断公司必须承担责任,如果判断应该扣除借款的公司没有责任,为了人道主义,医疗公司也不会回收这笔款项。

法院判决:

员工自身对死亡结果由责任公司分担20%的赔偿责任

法院根据判明的事实,审理了周先生在参加医疗公司组织的聚餐活动中过度饮酒,死亡的原因和饮酒过度有因果关系。 周先生作为一个大人,必须有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在餐桌上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适当的饮酒还是不饮酒,过度饮酒可以预见潜在的危害性,这也是众所周知的事实。 但是,周先生必须知道是否知道醉酒的危害性,却无法控制自己的饮酒行为。 因此,法院认为周先生自己过度饮酒造成的死亡结果有重大过失,周先生必须承担主要责任。

医疗公司组织员工聚餐的行为本身没有错误,也没有错误。 但是,公司在发现周先生过度饮酒引起人身伤害的危险性时,只是带着员工回家交给家人,没有采取进一步必要的救护措施和轻信。 因此,法院认为,医疗公司作为会餐组织、召集者,不能履行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

 

审判现场

另外,火锅店作为饮食管理者和饮食提供者,没有证据证明周先生的饮酒行为和过度饮酒造成的死亡结果有错误,因此火锅店不承担责任。

关于同桌吃饭的5名同事是否承担责任,法院认为在吃饭的过程中,同桌的张元某、康某、陈某事先离席,本案也没有证据证明同桌吃饭的人有饮酒和斗酒等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无证据或证据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在此事件中原告主张“周先生多次被同事以各种形式劝说,因饮酒而死亡”,但原告无法提供证据,法院主张原告必须对同席者负责。

最后,综合考虑到周先生、医美公司引发事故的作用以及双方过失的严重性等因素,法院确定医美公司以20%的比例分担赔偿责任,计算出约15.8万元。 在此之前,医美公司借了周先生的母亲2万元,根据双方达成的解决方案,医美公司还需要向原告支付约13.8万元。

法官释法:

同席者对饮酒后的死亡结果负赔偿责任吗?

现在,聚餐饮酒后死亡的情况下,同桌吃饭的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聚餐组织者是否有责任,有必要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 接受上述事件的邛崃法院法官陈晓林说,一个人的生命是有限而珍贵的,不能用金钱来衡量,无论是什么原因,周先生的死对家人来说都是严重的打击。

同桌吃饭的人负赔偿责任陈晓林告诉红星新闻,对此主要审查如下方面:在同桌喝酒者有没有强制性饮酒的死者醉得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 是否劝酒知道死者的身体状况不能饮酒,饮酒是否用劝诱生病的词语刺激死者的饮酒,是否有斗酒行为,死者醉后引起人身障碍的危险是十分充分的。

另外,对于会餐组织者的责任,陈晓林认为应该按情况进行审查。 例如,参加聚餐的人因喝酒而失去了自己的控制能力,意识不清楚,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的情况下,组织者如果不采取放任不管的态度回到医院,组织者也必须承担相当于其注意义务的责任。 此外,在本案中,公司作为会餐组织者,为了人道主义,员工解决实际困难,给予一定的经济援助也是公司应尽的责任,是合情合理的。

 

大家都在看

相关专题